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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注射玻尿酸引发损害如何定责

时间:2026-09-18     作者:陈 凤【转载】   来自:江苏法治报

案情


李某为改善面部状态,在未核实资质的情况下,前往王某的私人住所接受玻尿酸注射项目。经查,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本人亦无执业医师资质。注射完成后不久,李某面部出现明显红肿、刺痛、发炎等症状,后续需到正规医院抗炎治疗,产生医疗、交通等多项费用。事后,李某就赔偿问题与王某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证行医过错重大,经营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消费者存在选任过失,双方应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一,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开展注射类医疗美容项目,无证行医本身就是严重违法行为,法律对该类行为持严格否定态度;另一方面,相较于普通消费者,经营者具备行业信息优势,理应承担更高的合规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其二,医美消费属于个人选择行为,消费者负有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大众普遍知晓注射类项目属于医疗行为,区别于普通洗脸护肤,应当选择正规医院、合规医美机构就诊。李某贪图便利、疏于审查对方资质,主动选择无资质私人场所进行注射,自身存在选任不当的过错。

其三,侵权责任认定遵循过错相抵原则。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王某无证违规操作是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放任风险发生,存在次要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该思路也更符合公平原则,能够引导消费者理性医美、谨慎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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