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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资深中医”高额收费治疗无效构成何罪时间:2026-08-27 【案情】 2023年5月,邵某确诊中期结肠癌,在某医院化疗,按照临床方案,后续配合手术治疗有较大概率实现临床治愈。同年6月,无行医资质、未接受系统医学培训的王某,冒充资深中医、中医院院长,谎称内服中药三个月即可缩小肿瘤、延寿多年,单个疗程收费10万元,同时刻意贬低西医,劝说邵某放弃医院正规诊疗。 邵某轻信王某说辞后,拔除化疗管路,2023年6月至11月陆续向王某转账合计26.5万元。其间,王某虽提供中药、针灸服务,但经专业中医师研判,其用药违背中医组方用药规律,并无治疗结肠癌的实际功效。王某收取的大额钱款大多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外债。 同年10月,邵某复查发现肿瘤增大、病情向晚期发展,向王某索要治疗费被拒。邵某遂报警,王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未退还任何费用。司法鉴定载明,王某的施治延误患者有利诊疗时机,对病情恶化存在同等原因力。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成立非法行医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属于民事欺诈,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成立诈骗罪。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核心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后自愿交付财物并遭受财产损失。结合全案事实,分层次辨析如下: 第一,本案不能认定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规制的是无证擅自从事医疗执业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以开展诊疗活动为主要追求,行医牟利是依附诊疗行为产生的附属结果。反观本案,王某开药、针灸等一系列行为,均是骗取钱财的伪装手段。王某清楚自身没有医治结肠癌的专业能力,所用汤药仅能日常调理,毫无抗肿瘤功效,却刻意许下根治绝症的空头承诺、漫天抬高药费,其从一开始就无意开展有效医疗救治,骗钱才是首要目的,与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截然不同。 第二,本案并非民事欺诈范畴。民事欺诈中,行为人一般保有基本履约意愿,交易存在对应的服务或货物对价,夸大宣传只是缔约中的瑕疵行为,最终目的是依托真实交易获取合理收益。本案中,王某实收26.5万元,药材实际成本仅1万余元,绝大部分资金被私自挪用;被害人察觉病情恶化主张退款后,王某百般推诿、拒不返款,足以证实双方自始至终不存在真实的医疗服务交易,已然突破民事欺诈边界。 第三,王某的行为完全契合诈骗罪犯罪构成。一是客观上连续虚构关键事实:伪造从业身份、虚报药材成分、编造癌症根治疗效、刻意抹黑西医治疗,层层搭建“神医治病”的虚假假象;二是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明确:明知无治病本领却索要高额费用,收支价格严重失衡,钱款多用于个人花销,事发后拒退赃款、消极避责;三是因果关系清晰闭环:邵某基于虚假诊疗承诺产生错误认知,放弃医院根治方案并主动给付钱款,财产损失与王某的欺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王某假借中医诊疗之名虚构事实骗取巨额钱款,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下一篇丧事礼金应如何分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