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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强闯小区撞坏道闸的定性时间:2026-09-03 【案情】 2025年5月8日2时25分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某小区门口出发,行驶至另一小区,同日2时34分许,高某驾车撞上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内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高某继续驾驶车辆;同日2时36分许,高某驾车至该小区一期二号门入口处,欲反向驶出车辆,遭到门卫劝阻,僵持数分钟后,同日2时44分许,高某不顾他人阻止,驾车撞开此处道闸机后离去,同日2时51分许,高某再次驾车至该小区一期一号门出口处欲进入小区,同日2时54分许,遭到门卫劝阻,僵持数分钟后,同日2时57分许,高某不顾他人劝阻,再次强行撞向该处道闸机,两次撞击行为致使该小区一期两部道闸机均产生部分损坏。 经鉴定:高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48.2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撞的两部道闸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450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高某酒后驾驶后的行为应当统一评价为危险驾驶罪。 第二种意见:高某前期酒后驾驶发生一般事故,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评价;后期醉酒撞击闸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评价。高某醉酒驾驶,后期不顾他人劝阻,逞强耍横、发泄情绪,强行撞开进出口闸机,以任意损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罪评价为宜,应当数罪并罚。 第三种观点:高某前期酒后发生一般事故,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评价,后期明知闸机属于公私财物,仍主动驾车撞击闸机,对财物毁坏持直接故意,损失达到较大标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评价,应当数罪并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该案的分歧点在于高某后期撞击闸机的行为如何评价?从客观行为看,高某酒后驾驶车辆在小区发生一般事故,持续在酒精作用下驾驶车辆,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在车辆入口处无故、随意要求门卫打开闸机让其驾车驶出,并与门卫僵持数分钟,明显违反小区车辆管理规定;从主观故意看,在遭到他人劝阻、僵持后,高某产生逞强、拒不接受阻拦、冲撞闸机的犯意,属于明显的无事生非的心态。同时,高某后续再次从该小区另一个出口处再次使用同样的手段撞击闸机强行进入小区的行为,一方面,排除了高某第一次撞击闸机车逃离事故现场的动机,故其对闸机的撞击并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另一方面,更加折射出高某两次不顾他人劝阻、随意撞击闸机,持有的是酒后生非、发泄情绪的故意。从侵犯法益看,前期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而后期的行为更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所以,不同的行为、不同的主观故意,侵犯不同的法益,不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的想象竞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