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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5-06-06     【转载】   来自:荆州市司法局

案例一

未成年人被猥亵及父母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张某某在父亲外出期间,遭邻居刘某某猥亵。案发后,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张某某的母亲李某某正通过人民法院在线平台起诉其父离婚。为避免未成年人权益在父母婚姻破裂过程中进一步受损,法院立即启动“刑事+民事”联合办案机制,同步处理刑事案件与离婚纠纷。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1、被告人刘某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准予李某某与张某离婚,婚生女张某某由父亲张某直接抚养,母亲李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成年;3、发布家庭教育令,责令父母双方加强亲子陪伴,关注子女心理需求,提升其安全防范能力,并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通过“刑事+民事+家庭教育”三位一体机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范,法院以司法能动性破解未成年人保护难题,通过刚性惩戒与柔性调解的结合,既惩治犯罪又修复家庭功能,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稳定的成长环境,将刑事惩戒、民事权益调整与家庭教育干预紧密结合。


案例二

李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陈某甲自幼由祖父母抚养,2023年小学一年级时被接回父母处生活。同年11月至12月间,母亲李某对陈某甲实施长期虐待,并以饥饿、戒尺殴打等方式施暴。2023年12月,陈某甲因严重营养不良、佝偻病等被送医救治,医生报警后案发。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在虐待期间处于抑郁症显症期,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024年10月,法院以虐待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10月,区妇联申请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区检察院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李某对陈某甲的监护人资格。

典型意义: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本案是司法机关联合社会组织从严落实《民法典》监护制度的典型案例,该案通过撤销监护资格与刑事处罚的“双轨制”追责,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同时依托社会力量修复创伤,为破解“家庭内虐待”难题提供了司法样本。


案例三

杨某某诉黄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黄某于2017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黄某甲随父亲黄某生活。判决生效后,黄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杨某某探望女儿。杨某某为维护探望权提起诉讼,请求每周固定时间接女儿共同生活,并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延长相处时间。黄某则辩称杨某某的探望要求过于频繁,可能干扰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

裁判结果:

公安县法院判决杨某某在女儿上学期间每月探望女儿两次、寒暑假期间探望三十天、法定节假日每两年探望一次。

典型意义:

本案系贯彻《民法典》第1086条探望权制度的典范,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法院未机械支持母亲的全部诉求,而是基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稳定性”与“情感需求”双重维度,科学设定探望频率,既保障了非直接抚养父母的合法权利,又守护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安宁与心理健康。


案例四

陈某、余甲、余乙、余丙、党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陈某(1997年生)、余甲(1994年生)、余乙(2000年生)、余丙(1998年生)、党某(1998年生)组成贩毒团伙,于2023年10月至11月在湖北省监利市多次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烟弹及烟油。该团伙分工明确:余甲、余乙主要负责采购及管理毒资,余丙、党某及未成年人张某(2007年生,另案处理)负责销售。团伙通过免费提供毒品吸食、支付报酬等手段控制张某参与贩毒。陈某作为上游供货商,多次向余乙等人出售依托咪酯烟弹(4次交易,涉案金额超1.5万元)。余甲、余乙、余丙、党某及张某多次向未成年人郑某某(2009年生)、朱某某(2008年生)等人贩卖毒品。交易场所包括网吧、酒店、KTV等青少年聚集地,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案发后,余甲主动投案,其余被告人均被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五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判处:陈某、余甲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8000元;余乙、余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分别并处罚金8000元、7000元;党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6000元。陈某上诉后,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利用并面向未成年人贩毒的典型案件,暴露了未成年人涉毒的多重隐患:家庭监护缺失、法律意识薄弱、不良群体以毒品或金钱为诱饵的操控,导致未成年人沦为犯罪“工具人”;涉案依托咪酯作为新型麻精药品,吸食后易引发器官损伤和心理依赖,严重威胁青少年身心健康,凸显未成年人保护的紧迫性。人民法院坚持“从严打击+特殊保护”原则,对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贩毒者依法从严惩处,构建“预防-教育-惩处”协同机制。通过禁毒宣传,强化法治意识,以模拟法庭等互动形式深化警示教育,阻断毒品犯罪向低龄群体渗透。同时,倡导家庭、学校、社会协同治理,为青少年成长构建法治防线。


案例五

吴某某、郑某某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案


基本案情:

吴某某(1986年生)、郑某某(1981年生)于2024年3月至4月间,通过中介招募两名14岁未成年少女白某某、黄某某(均2009年生),在某KTV从事有偿陪侍活动,陪侍费用为150元/小时,吴某某每日从每人收入中抽取200元与郑某某分成牟利。2024年7月,吴某某主动投案但首次未如实供述,后坦白;同年11月郑某某被抓获。二人各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吴某某(有前科)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5000元;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郑某某提出上诉,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法院延伸审判职能,于2025年4月向文旅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加强娱乐场所监管,严查未成年人违规进入,推动源头治理。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组织未成年人从事营利性陪侍的典型案例,从法律、社会、治理三层面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实践范本。法律层面,援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明确KTV、酒吧等场所需设置禁入标识并核查身份,违规者将承担刑责,推动行业规范经营;社会层面,揭露未成年陪侍活动易引发性侵害、价值观异化等风险,法院以严惩组织者彰显司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立场;治理层面,法院通过司法建议联动文旅部门强化娱乐场所源头监管,协同家庭、社区开展法治教育,以“惩戒-整改-监护”机制织密保护网,实现从个案裁判到行业治理、家庭责任落实的闭环管理,为构建未成年人权益长效保障体系提供可复制的司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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