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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便宜买赃物,触犯刑律被判刑

时间:2020-03-08     【转载】   来自:以案学法

2007年6月的一天早上六点左右,张明 从家中出来锻炼身体,路上碰到两个推着一辆崭新的摩托车的陌生人,陌生人问他这个车要不要,如果要,价格可以便宜点。张明一看他们的神色,就猜想这车肯定 来路不正有问题,心想他们必定急于要将车卖掉,自己也正想买辆摩托车,不妨捡个便宜。双方经过讨价还价,最后,张明以900元的价格买下了这辆崭新的摩托 车。事后,由于两个小偷再次作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明所买的车子也被作为赃物追缴,并因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处罚金3000元。

购买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 件的规定》,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处罚。所谓“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 外:(1)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2)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3)机动车发动机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4)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本案中,张明对所购的摩托车系赃车应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形,其理由是:张明是在非 机动车交易场所购买的,车辆无合法的证件手续,且交易的价格也是明显的低于市场的价格。因此,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收购赃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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