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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上门途中受损责任应由谁承担?

时间:2020-03-10     【转载】   来自:以案学法

我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经开箱验货,付清了款项。根据商场送货上门的承诺,由商场经理安排车辆把彩电送回家。途中遇到紧急情况,不慎将彩电摔坏。为此,我要求商场换货,但该商场经理认为我在商场已经验货付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货物离开商场后损坏的风险应由我承担,故拒绝换货。请问,我能否要求商场换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 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看出,此案争议的焦点实际上就是货物的交付地点,是商场还是你家。如果是商场,你就不能要求换货;如果是家中,你就有权利要求商场换货。《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一般来说,消费者验货付款之后,即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商品即算交付。但是,此案中商场有送货上门的承诺,这是对商品交付地点的事先约定,即货物送到消费者家中才算交付,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在送达消费者家中之前,商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商场。因此,正是这一承诺改变了商品的交货地点。既然彩电的交货地在你家中,那么彩电途中受损的风险自然应由商场承担,故你有权要求商场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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