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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可否因与父母签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而不再负担赡养义务?

时间:2017-04-15     【转载】   来自:以案学法

刘大伯和李大嫂是夫妻,生育了一子二女,生活在农村的刘大伯和李大嫂含辛茹苦地将三个子女抚养成人。十五年前,老两口因为儿子婚事的问题发生了激烈的矛盾,父母强烈反对儿子和同村的一女孩结婚,由于儿子不从,夫妻俩竟提出要求断绝父子关系。后经村委会干部主持调解,双方签订了一份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同意断绝父子关系,儿子无权继承父母的财产,也不用负赡养的义务,此后发生任何事情双方毫无瓜葛,各自负责。从此,刘大伯、李大嫂与儿子形同陌路人。现刘大伯和李大嫂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遇到生病更是雪上加霜,偶尔两个女孩给点补贴但不够用,而此时其儿子经济相当宽裕。当刘大伯要求儿子尽点赡养义务时,儿子以双方已断绝父子关系拒绝赡养。本案中,刘大伯、李大嫂之子是否因“断绝”了父子关系而不再有赡养义务?


答:刘大伯虽与儿子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但这一协议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效的协议。刘大伯与儿子之间的父子血缘关系并不因该协议而解除,作为儿子当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故刘大伯之子拒绝尽赡养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当然,刘大伯与李大嫂的二个女儿也是有赡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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