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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的亲生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还是否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

时间:2017-04-15     【转载】   来自:以案学法

侯某是一名农村妇女,20岁的时候,与同村的另一农民张大爷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为张小。张小2岁,张大爷因车祸意外身亡。第二年,侯某因不堪家庭的重负和贫穷,将张小送到邻居家玩耍后,借机与一来本地打工的男子私奔,从此,毫无音讯。由于张小没有其他近亲属,经其所在村委会同意,本村张伍依法收养了张小。现张小也成为了两个孩子的父亲。张小一直对母亲侯某抛弃自己的做法耿耿于怀。2002年,侯某后来的丈夫去世,其与再婚后所生子女非常不好,现已70多岁的她难以维持生计,于是就找到了张小,要求其尽赡养义务。遭到拒绝后,侯某便将张小告上法庭,要求张小履行赡养义务。张小对于从小就抛弃自己的 母亲是否有赡养义务?


答: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案中,母亲侯某不堪贫穷,逃避抚养义务,竟将两岁的亲生儿子予以遗弃,致使张小成为孤儿。后来张小由同村的张伍依法收养,这样,张小就与张伍形成了父子的关系,而与其亲生母亲侯某的母子关系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依法被解除,所以,张小无须再对侯某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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