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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击家暴行为,属正当防卫吗?时间:2025-01-10 基本案情 邱某某(女)和张某甲(男)案发时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处于分居状态。二人之子张某乙9岁,右耳先天畸形伴听力损害,经三次手术治疗,取自体肋软骨重建右耳廓,于2019年6月5日出院。同年7月2日晚,邱某某与张某甲多次为离婚问题发生争执纠缠。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甲到邱某某和张某乙的住所再次进行滋扰,并对邱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后又将张某乙按在床上,跪压其双腿,用拳击打张某乙的臀部,致其哭喊挣扎。邱某某为防止张某乙术耳受损,徒手制止无果后,情急中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张某甲背部连刺三刀致其受伤,邱某某遂立即骑电动车将张某甲送医救治。经鉴定,张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检察机关以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邱某某因婚姻纠纷在分居期间遭受其丈夫张某甲的纠缠滋扰直至凌晨时分,自己和孩子先后遭张某甲殴打。为防止张某乙手术不足一月的再造耳廓受损,邱某某在徒手制止张某甲暴力侵害未果的情形下,持水果刀扎刺张某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同时,根据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应当认定邱某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依法宣告邱某某无罪。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其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如果防卫行为符合以下条件,通常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一,防卫的适时性。防卫行为必须是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即时反应。 第二,防卫的必要性。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保护自身权益所必需的,不得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需的合理限度。 第三,防卫的合理性。防卫行为必须是合理且必要的,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喻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离婚、合同、交通、房产、工伤等法律问题服务。027-87735005 13627284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