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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父母是借贷还是赠予?

时间:2026-11-05     作者:刘涛【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案情简介


齐先生与孙女士系夫妻,其子小齐与钱女士原系夫妻关系。齐先生夫妇将小齐与钱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100万元,主张这些借款主要用来支付小齐夫妇的购房款。小齐认可借款;钱女士对借款不予认可,主张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合意,且在与小齐的离婚诉讼中小齐已认可双方不存在共同债务。齐先生夫妇表示因系亲属关系,只和儿子口头说过,没有书面借据。

法院认为,对于婚后由父母一方为购房出资,在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或出资方子女的赠与。齐先生夫妇主张由其出资的购房款为借款,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相应证据。齐先生夫妇的举证无法认定其在购房时即已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借款购房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齐先生夫妇虽主张口头和小齐先生约定为借款,但钱女士未参与借款的协商亦未事后追认,故不能认定钱女士有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判决对齐先生夫妇主张的应为小齐夫妻共同债务的说法未予支持。


法律评析


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为改善子女生活状况和提升经济条件的情形较为常见。在父母与子女不合或子女离婚时,父母与子女或其配偶之间容易产生返还出资纠纷。从现实国情来看,父母基于亲情考虑,多是自愿出资。

法律充分考虑现实国情,以保障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三方利益,稳定社会秩序为出发点,在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之间因购房出资款发生纠纷时,要求父母举证证明出资约定。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赠与。

若能够证明存在明确的约定,依照约定确定性质即可。

若无证据证明出资的性质,则推定父母出资款为赠与,且为向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无撤销赠与的情形发生时,无法要求子女及其配偶返还。如此,避免了子女与配偶离婚时,父母与子女串通损害子女配偶权益的情况发生。

上述案件中,虽然小齐认可曾口头约定为借款,但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已经超出了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应由其父母提举证据予以证明。齐先生夫妇无法举证证明与钱女士对购房款的性质存在约定,故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借贷关系的证明主要为借条,当聊天记录等证据充足时,也可达到证明目的。在此提醒,若非赠与,一定要让子女出具借条或保留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出资性质。若以仅赠与子女一方的意思向婚后子女出资,可进行赠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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