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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打印遗嘱,应当具备哪些法定要件?

时间:2026-11-04     作者:颜梅生 法官【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老梁夫妻二人均为退休职工。在职期间,他们通过辛苦劳动积累了一定的财产。目前,他们既有房产、车辆,亦无外债和银行借贷,生活比较安逸。但美中不足的是,他们的大儿子好吃懒作、贪图享受,不仅事业上无所作为,对待老人方面也有很多欠缺。为改变他的言行举止,促进他自食其力,他们决定将他们所有的遗产交由次子继承。为妥善处置此事,他们近日打印了遗嘱内容,并在每一页纸上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年月日。

请问:这样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分析


通过老梁夫妻的讲述可知,他们制作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有效的打印遗嘱有诸多构成要件,并非他们理解的只要“打印+签名”就能生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要想使打印遗嘱合法有效,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二是见证人合法 ;三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四是注明年、月、日。

具体来讲,法律上的要求分别是:一、见证人不能与遗嘱有利害关系;二 、从电脑写遗嘱 、核对、打印,两个以上见证人一直全程在场;三、为防止打印出来的文字被调换、篡改,只在最后一页签字或光按手印都不行,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一 页都必须亲笔签名;四、只写年、月、日中的每一项或两项都不行,三项一个都不能少。

结合本案,虽然打印遗嘱内容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他们也确已在每一页签名并有相应的年月日,但由于没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更没有其在每一页签名及时间,这样的遗嘱显然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因此,他们的打印遗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他们想要实现自己的遗愿,制作打印遗嘱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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