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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绝生育子女,丈夫起诉离婚能否如愿?

时间:2026-09-18     【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郑先生与黄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感情一直很好,唯一遗憾的是一直未生育子女。郑先生以为是自己的身体出现了问题 ,于是到处求医 ,毫无结果。直到有一天,他在床头柜的抽屉里发现了避孕药,才知道这些年是黄女士拒绝生育。他在生气之余,要求黄女士停止避孕行为,共同配合生个宝宝,可她丝毫不妥协。无奈之下,他提出好聚好散,可她坚决不同意。

请问:他若起诉离婚,法院是否会判决支持他的离婚请求?


解读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判定,在司法实践中归纳为以下“四看”:一看婚姻基础;二看婚后感情; 三看离婚原因;四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另外, 法律对判决离婚理由作出了例示性规定 。《民 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就是说, 基于上述五种特定情形而起诉离婚, 经调解无效的, 法院就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丈夫也享有生育权,但妻子的生育权属于生命健康权,丈夫的生育权属于配偶权,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障妻子的生育权,以保护女性的生命健康。

生育后代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因素,因此,夫妻双方在是否生育孩子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这不仅会引发夫妻矛盾,还会对婚姻的稳定性和幸福感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二十三条规定: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黄女士不愿生育孩子,而郑先生无法接受婚后无子的状况,双方在生育问题上的分歧已无法调和,若继续维系夫妻关系,既会侵害黄女士的生育权,他生儿育女的人生规划也可能落空。 因此,他起诉离婚后,只要执意离婚,不愿意跟黄女士和好,法院应当判决准予他们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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