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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去世,另一方可否继承其遗产?

时间:2026-10-13     作者:潘家永【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自2001年起,周女士与徐先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未生育子女。不久前,徐先生不幸去世。

在处理徐先生的遗产时,周女士以自己与徐先生之间形成事实婚姻自己系其配偶为由主张依法继承遗产。但是,徐先生的父母不认可周女士的配偶身份, 认为周女士没有相应的继承权。请问:周女士若就此向法院起诉, 法院是否支持她要求依法继承的诉求?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1061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由此可见,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要相互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前提是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即为法律上的夫妻。配偶身份的取得方式包括两种:

一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民法典》 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就是说,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发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论是否举行了结婚仪式、是否已开始同居生活。

二是成立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成立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受法律的保护,男女双方之间具有夫妻关系;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不成立事实婚姻,双方仅为同居关系,不具有配偶身份。

本案中,周女士与被继承人徐先生虽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双方同居的起始时间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而且直至徐先生去世前,双方都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故双方仅为同居关系,不成立事实婚姻关系,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相应地,周女士无法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徐先生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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