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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婚外同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时间:2026-11-06     作者:潘家永【转载】   来自:法诉宝

2015年,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有一子。自2023年起,因夫妻感情不和,三天两头争吵,王先生就搬离出去与旧相识唐某同居过日子。李女士认为他们二人长期同居的行为违法,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王先生承担法律责任。请问,李女士若提出上述诉请,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法律分析


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同居生活,这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不仅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法律予以严禁。如果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则属于重婚性质,涉嫌重婚罪。

无论是重婚还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这是无过错方请求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其次,这是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之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最后,因同居而构成重婚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李女士若以王先生婚外同居为由起诉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且在法院进行调解时,且调解无效,那么法院就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王先生向她进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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