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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留房产,同父异母姐妹谁继承?时间:2026-09-16 继母离世后,曾在同一屋檐下生活的继女能否继承继母的遗产?广西崇左市龙州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同父异母姐妹间的房产继承纠纷案:因继母和继女间感情疏离,未形成扶养关系,继女没有资格继承继母的遗产。 1996年,父亲陆某带着年仅6岁的小丽与林某再婚,次年生育小芳。后来,夫妻俩共同在龙州县城购买一套房产,一家4口共同生活。小丽虽与继母林某住在同一屋檐下,但平日里鲜少交流,相处冷淡疏离。 2020年9月,林某突发疾病去世。次月,陆某在3位亲友的见证下订立遗嘱,将房产全部份额交给小芳继承。不久后,陆某也因病离世。 父亲去世后,小芳遵循父亲遗嘱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小丽却以各种借口拒不到场配合。协商无果后,小芳向龙州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涉案房产归其所有。 小丽提出,遗嘱见证人均是小芳亲友,与小芳存在利害关系,见证人资质不合法,遗嘱应当无效。涉案房产属于父亲与继母林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她自幼随父亲和林某共同生活,已与林某形成继母女关系,理应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得林某的遗产份额。 法官梳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亲友,查明了相关事实。其一,陆某的遗嘱系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见证人并非法定必备要件,该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其二,继父母和继子女间是否互为法定继承人,要看双方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本案中,小丽虽曾长期与继母林某共同生活,但二人日常相处互相疏离、互不照料。小丽成年后,贷款在龙州买房居住,仅邀请父亲到家中相聚。继母林某病重、去世时,小丽均未回家探望、奔丧,双方在情感上没有接纳对方。林某作为继母,日常生活中未对小丽进行照料、教育,经济上没有供给,双方未形成扶养关系,故小丽无权以继女身份继承林某的遗产。 龙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房产归小芳所有。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释法: 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核心判定标准,并非名义上的亲属关系或简单共同居住状态。共同居住只是判断该关系的外在形式之一,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情感陪伴、教育扶持等实质性付出才是认定关键。 根据继承规则,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自然人有权通过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法定形式,自主处置个人合法财产。只要遗嘱形式合规、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优先遵照遗嘱分配遗产。 对于再婚重组家庭而言,家庭成员可提前通过订立遗嘱、财产约定、赠与公证等方式划分财产归属,避免长辈离世后,子女因分配遗产反目成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