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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赠与孩子 多年后反悔能否撤销赠与?时间:2025-03-05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给子女的不在少数。但出于种种原因,离婚后,一方事后反悔,试图撤销对子女的赠予,这种行为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释法 《民法典》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本案的裁判结果与该司法解释精神完全契合。双方当事人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应视为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具有家庭成员互助的道德义务性质,不同于单纯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如果赠与人不能举证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单方撤销赠与。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情形下,如果允许一方对于财产处理部分反悔,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维护家庭协议的严肃性与稳定性。 喻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离婚、合同、交通、房产、工伤等法律问题服务。027-87735005 13627284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