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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后终止妊娠,责任如何划分?

时间:2026-08-24     【转载】   来自:襄阳市司法局

恋爱是美好的,若恋爱期间意外怀孕,女方终止妊娠,法律如何界定责任归属?


基本案情


2025年,小甜和小帅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甜意外怀孕,后双方及双方家庭协商了二人结婚的事宜。同年10月,在小帅及家人送彩礼的前夕,小甜认为二人不适合结婚过日子,拒绝了小帅及家人的到来;同时向小帅说明自己终止妊娠的意愿,并要求小帅支付终止妊娠相关费用1万元。

终止妊娠后,二人就医疗费等费用协商不一致,后小甜起诉至法院,认为小帅侵犯了自身的身体权、健康权导致自己怀孕及流产,要求小帅支付相关医疗费、差旅费、律师费共计3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男女双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自愿恋爱、自愿发生亲密关系,男方无欺骗、隐瞒、强迫等过错。小甜作为女性享有生育选择自由的权利,双方因婚姻事宜协商未果后,小甜自愿选择流产,男方小帅不构成侵权,但小甜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应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共同分担,故判决小帅向小甜支付一半医疗费用;小甜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经判后答疑,小帅积极履行了支付义务,该案彻底得到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怀孕是双方自由意志下的自我选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结合双方行为能力、主观过错、损害程度等,对责任比例酌定分配,而非单纯地倾向某一方。故男方在女方怀孕后未能承担起应承担的责任,未履行应尽的义务,存在过错,由此导致女方身体遭受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女方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未能慎重考虑未婚先孕所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也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恋爱关系中,男女双方都应该培养健康的恋爱观,在没有生育准备的情况下做好相应措施,避免对自己或他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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