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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连锁经营,被特许人享有哪些单方解除合同权?时间:2026-10-29 【案例1】 “冷静期”内,被特许人可单方解除合同 林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林女士加盟公司特许经营项目,期限2年,需支付管理培训费 、技术信息转让费、运营指导费5万元;在15日内可单方解除合同。时隔10日,已收取公司《技术手册》,但未利用公司经营资源的林女士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而公司以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已明确收取公司《技术手册》后不得反悔为由拒绝。在公司未就“不得反悔”内容对林女士作出提示或说明的情况下,林女士的请求成立吗? 【点评】 林女士的请求成立。 基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实力、能力不对等,特许人处于缔约优势地位,为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法律赋予被特许人“冷静期”。 正因为林女士已与公司约定15日内可单方解除合同,且林女士未实际利用公司的经营资源,所以,林女士拥有对应权利。 本案中,虽然合同中已明确领取《技术手册》后不得反悔,但由于对应内容源于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且未对林女士作出提示或说明,而《民法典》 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公司不得以该格式条款约束林女士。 【案例2】 遭遇“套路加盟”,被特许人可以撤销合同 为吸引他人加入商业特许经营,一家公司编造虚构经营数据,通过发布虚假广告,称“一天流水超5万”“最少能卖1000份”“日纯收入过2万”。方女士受其影响,与公司签订《餐饮业服务加盟连锁合同》并支付服务费等20万元。事后,方女士发现该公司的举措纯属“套路加盟”,流水、销量、收入根本达不到其所宣传的数额甚至已严重入不敷出,因此,要求撤销《餐饮业服务加盟连锁合同》、退还加盟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对方不同意。 【点评】 方女士的请求应当得到同意,否则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 《民法典》 第148条、第157条分别规定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其中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公司编造虚构经营数据等关键商业信息,发布虚假广告,利用方女士在信息获取、风险判断等方面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实施“套路加盟”,此举导致方女士对加盟经营预期作出错误判断而与之签约。鉴于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方女士要求撤销加盟合同的要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案例3】 特许人履约能力受限,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 郭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后,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先因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被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后因不满足拥有成熟经营模式的法定要求被相关部门撤销备案资格。但是,公司一直未主动把受罚和被撤销情形告知郭女士。此时,郭女士能请求解除尚有3年到期的加盟合同并按年限比例返还相应加盟费用吗? 【点评】 郭女士可以请求解除加盟合同并按年限比例返还加盟费用。 一方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公司被撤销备案资格,属于“信息发生重大变更”,其未能主动告诉郭女士,无疑与之相违。另一方面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公司在履约期间被行政处罚、撤销备案资格,表明其未能注意维护品牌形象、未能提供持续的运营支持体系并保护被特许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且对涉案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导致履约能力受限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作基础丧失,自然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