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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转出去的红包还能要回来么?时间:2023-06-17 恋爱男女之间 避免不了产生各种金钱往来 曾经的海誓山盟 如今的一分一厘 所以有人说 金钱是检验爱情的照妖镜 那么 恋爱男女间的“两元红包” 该当如何定性? 可否要求返还? 2020年3月23日,湖南省衡阳市的00后小文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的90后小峰建立网络恋爱关系,至同年9月8日分手,二人从未见过面。在此期间,小文以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等方式向小峰转款4392元,其中两元、五元的微信红包百十来个、总额千把块钱。 谈了半年恋爱之后,在校读书的小文总觉得小峰过于“油嘴滑舌”不合适,随即终止了恋爱关系,并向其索要返还上述借款,小峰拒不返还。 无奈之下,远在湖南上学的小文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申请了网上立案。 该起纠纷经得双方同意,依法进行诉前调解。 “这个567元,是他借来还花呗的,这个300元,是他借来买鞋子的,这个800元,是借来还房贷……” 对着交易明细,小文一笔一笔地说清细目用途。 面对保存完好的近百页的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和记忆力超群的小文,调解平台另一端的小峰也是震惊不已,惊呼:“你怎么跟警察破案一样!” 在承办法官主持之下,历经二三十分钟的对账确认,双方的争议点聚焦到了明细所列的两元、五元微信红包算啥?是赠与,还是借款? 小文诉道:“红包,是小峰应急的借款。”既然二人分手了,就是没有任何关系,无亲无故的,谁会接二连三地赠送如此之多的红包,自己的钱也不是天上刮来的!” 小峰则辩称:“发红包,是有来有往的情感铺垫。”案涉红包都是恋爱期间发的,二人为了增进感情,偶尔发几个小额红包,取乐一下,小文发过是不假,可小峰“回礼”也是不争的事实。 面对小文、小峰二人的争锋相对,承办法官有的放矢地做起小文的释法工作:一般而言,确定发生在恋爱男女之间的金钱往来的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往往需要结合双方建立关系的时长、消费的主动自愿性、有无明确款项用途的转款附言、金额的特定含义等等进行整体考虑,依法判断。 具体到案涉纠纷中,一方面,小文、小峰恋爱时长达半年之久,具有一定的基于感情的赠与基础;另一方面,从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无论是发送红包的主动程度和相互性,还是所发送的红包金额及情境,均能被认定为一方为表达爱意、获得好感、培养感情而赠与的财物,依法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小文欣然接受了承办法官的意见和说理。“法官,我明白了,那就把这部分转账款金额扣除吧。” 最终,二人达成了诉前调解协议:小峰于2022年8月底前偿清小文借款4200元。 法官有话说: 发生在特殊时期的特定关系二者之间的经济往来,赠与、借款两种定性之间,既有区别又有一定联系,容易产生混淆。当男女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时,极易发生财产纠纷。 恋爱期间的转账,是赠与还是借贷需要结合具体金额、情景等综合考量。一般而言,对于一方自愿主动给予另一方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财物比如购买衣服、箱包等,或是在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或是支付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财物,可以被认定为恋爱期间好意施惠行为,往往表达的是赠与,一般不会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与此同时,法律对基于恋爱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但当事人要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比如举证证明转账额度、转款时的明确转款附言、确认转账性质系借贷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