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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妈妈被家暴,丈夫却称互殴?

时间:2023-12-17     【转载】   来自:富民县司法局

家本应是温馨的港湾

但对产后不久的张某来说

却成了一个充满暴力的战场

屡遭丈夫打骂的她倍感绝望

两人对簿公堂争夺孩子抚养权

丈夫拒绝分割婚内共同财产

法援律师能帮张某拿到离婚补偿吗

来看今日法援故事

 

 

全职妈妈遭家暴

婚姻不保被赶出门

 

女子张某经过相亲认识了大自己7岁的北京二婚男子周某,2018年,两人步入婚姻殿堂,怀有身孕的张某担心工作场所中的辐射影响胎儿发育,便辞去护士工作,全职在家待产。

 

张某全身心投入家庭后,一直由丈夫周某负责全部生活开支,时间一长,两人逐渐生出嫌隙。张某称,在高收入的丈夫眼里,她整日赋闲在家,学历低配不上他。丈夫总是以自我为中心,经常无缘无故挑起事端,她还在孕期就被丈夫辱骂推搡,但为了即将出世的孩子,她选择忍让。

 

张某说,2019年5月,孩子出生后,丈夫周某变本加厉,拿皮带抽打她、抓她的头撞墙、强掰手指等,还将纸尿裤塞进她嘴里防止叫出声。

 

由于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相处中性格多有不合,矛盾频发,丈夫周某萌生了离婚念头,但他又担心妻子分割财产。于是,2021年9月,周某在起诉离婚后一个月,递给妻子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双方名下的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自收入所得均归各自所有,不作为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考虑到孩子还小,以为签了协议书就能保住婚姻,便签了字。半年过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缓解,2022年3月,周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以张某终止妊娠后未满6个月为由,驳回起诉。

 

张某说,两人还没办理离婚手续,周某便把她赶出家门,也不让她见孩子。

  

孩子抚养权究竟归谁

诉至法院双方各执一词

 

眼看周某离婚心意已决,双方感情也已彻底破裂,张某觉得自己一再妥协忍让也无济于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诉至法院,提交伤情病例、聊天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遭受家暴的证据材料,要求获得孩子抚养权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张某提出周某有暴力行为,性格偏激暴躁,控制欲强,孩子应该由自己抚养,对方每月给付1万元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务劳动补偿金、经济帮助款共30万元。关于《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她自称是在自卑无助时被迫签订的,应属无效,自己应分得70%的夫妻共同财产。

 

周某否认自己有家暴行为,辩称双方只是争吵互殴,自己的学历、生活条件远优于张某,更适合与孩子一起生活。他表示,当时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是为了继续婚姻关系,按照协议约定,两人婚内的大部分财产都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坚决不同意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孩子年龄、此前照顾情况等,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孩子宜归母亲抚养;张某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周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行为;至于《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两人签订于离婚诉讼期间,实际未能履行,故双方应各自分得一半财产。

 

2022年9月,法院判决孩子交由张某抚养,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并给付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务劳动补偿金以及50%夫妻共同财产。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法援律师伸援手

顺利离婚获补偿
 

2022年11月,张某来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市法援中心快速审批,指派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办理此案,具体由戴秀漪、邓家钰两位律师承办。

 

两位律师立即与张某取得联系,深入了解案情,认真分析证据材料,将案件争议焦点归为《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和周某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提出:

 

第一,从婚内财产协议产生的背景、协议的内容、签订的目的可以明显看出,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有悖公平原则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是无效或可撤销的,即使有效,它也是一份附条件的协议,现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继续婚姻状态”的条件就不成立,该份协议实际未能履行,客观上也无法履行。

 

第二,多项证据表明男方在婚后施暴次数多、时间长、过错明显,显然构成了家庭暴力;派出所出具的治安调解书以及女方被殴打后的照片、病历诊断资料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可以证明男方存在家暴行为。

 

二审中,周某提交了张某写的悔过书,称张某情绪不稳定,持刀自残却说被他家暴。张某反驳道,这份悔过书是在周某威逼利诱下所写,内容已经被司法鉴定机构推翻。在法援律师的指导下,张某提交了新工作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工作照片等,证明自己有了稳定收入,有足够条件和能力抚养孩子。
 

2023年3月,二审法院采纳了法援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张某拿到判决书后热泪盈眶,对法援律师再三表达谢意,说通过法律援助不仅最大限度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还深切感受到了“法治阳光”的温暖。 


时代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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