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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账号出借后被封禁,损失谁担?

时间:2026-06-22     【转载】   来自:福建法治报

好友间借用游戏账号“代打”,已成为常见现象。可一旦因账号出借引发封禁、价值折损,这笔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近日,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虚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小荣和小霖(均为化名)是某款游戏玩家,平时常一起组队玩游戏。为提升游戏段位,小荣偶尔会叫小霖帮忙“代打”游戏。

今年3月17日至次日上午,小霖登录小荣账号进行游戏。3月18日,因小荣账号游戏行为的数据表现异常,被游戏平台封号10年,玩家段位从“超级王牌”降至“热血青铜”。

账号无法使用后,小荣认为是小霖在“代打”过程中修改数据,导致其账号被封禁,遂起诉至武平法院,要求小霖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双方均有过错,按责任比例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游戏账号及相应装备等虚拟财产能够满足玩家的精神需要,具有财产权益属性。小霖的违规游戏行为导致账户被封,侵害了小荣的虚拟财产,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小荣违反游戏规则,将游戏账号出借给小霖“代打”,自身存在过错,可减轻小霖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小霖对游戏账号被封承担70%的责任。

账号封号期间的财产价值贬损无法认定,也无权威机构对此进行评估,结合小荣游戏账号封号前段位、物品道具、累计充值金额,以及小荣在庭审中自认其账号二手市场价值约5000元,小霖在庭审中认为小荣账号价值在3000元至4000元之间,酌情认定被封禁的游戏账号损失价值为4500元,小霖应承担损失3150元。


法官说法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网络游戏账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保护。此案中,小荣为其账号充值后转化为游戏装备、点券等虚拟资产,具有财产属性和一般商品属性,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账号被封10年,导致虚拟财产的“使用权”等相应价值丧失,自然会产生实际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价值的认定,需要根据游戏官方价格、市场现值等因素,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而非直接以游戏充值金额来确定。


法官提醒

严守游戏规则 维权需留证据


作为游戏玩家,要自觉遵守网络游戏规则,不随意外借账号、违规使用“外挂”及操纵游戏结果等,避免因财产权益损失引发纠纷;若虚拟财产已经遭受非法侵犯,也要注意留存游戏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购买装备和游戏充值记录等证据,或及时与运营商联系,取得游戏中的各种数据,为维权打下坚实基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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