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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租用的车辆肇事,受伤旅客应该向谁索赔?

时间:2026-11-06     作者:潘家永【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老张与某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后,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5日游,并依约支付了旅游费用。在前往某景点时,旅行社安排他与其他游客乘坐其租用的某客运公司所有的大巴车。途中,该大巴车与前车追尾发生车祸,导致他等乘客受伤。经交警部门鉴定,事故原因是大巴车未保持安全车距而发生追尾事故,由大巴车承担全部责任。老张在伤愈后要求赔偿时却遭遇各方推脱,旅行社称大巴车不是他们的,应由车主担责。客运公司则称,伤者是在旅游过程中出的事故,应该找旅行社索赔。

请问:老张究竟该向哪一方索赔?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法》第71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游客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切实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游客在跟团旅行乘车途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可以选择赔偿责任人。

就本案来说,鉴于旅行社和客运公司互相推诿,老张现在可以提起以下诉讼:

一是提起违约之诉,即依据旅游合同向旅行社主张违约责任。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由于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能保障你等游客的人身安全,已构成违约,故你有权直接要求旅行社赔偿你的 损失。不过,要注意的是,提起违约之诉时,即使经鉴定构成伤残,也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是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客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客运公司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在履行运输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尽到保障你等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故你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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