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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17.8万余元

时间:2023-12-24     作者:赵贝 袁志平【转载】   来自:极目新闻

12月18日,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遛狗不拴绳子致使他人受伤,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受害人17.8万余元。

案情显示,2022年6月29日,被告杨某林和杨某一家到来凤县翔凤镇沙坨外滩玩耍,被告杨某将其豢养的三条狼犬带至沙坨外滩,原告陈某某途经杨某带的三条狼犬附近时,被三条狼犬扑倒在地撕咬,致原告陈某某受伤。被告杨某林将原告送往来凤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被狗咬伤或抓伤。2022年6月30日,原告女儿小陈与被告杨某在派出所达成赔偿协议,由狼犬主人杨某承担治疗、护理等费用,后续治疗、恢复等费用由小陈与杨某协商。

陈某某在来凤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22年8月7日,共计39日,2022年8月9日,陈某某转院至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治疗,住院至2022年10月6日。2022年10月21日,陈某某在湘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得到的鉴定结果为:1、被鉴定人陈某某本次损伤致面部多处瘢痕形成,面部瘢痕共计29.3cm,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陈某某伤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10月6日,用去鉴定费1800元、检查费用774.10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各种交通费票据48张,共计金额2497.41元,另提交了一份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法律咨询、服务费”8000元的发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饲养的三条狼犬将原告咬伤和抓伤,被告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杨某与原告女儿达成赔偿协议,杨某也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三条狼犬系被告杨某林与被告杨某共同所有或者杨某林也系狼犬的管理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林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陈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结合陈某某所提交的实际证据,法院判决被告杨某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17.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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