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婚姻家事  合同纠纷  医疗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工伤  交通事故  公司法务

文章
  • 文章
搜索
首页 >> 普法教育 >>伤害赔偿 >> 超市购物时 意外摔伤谁担责?
详细内容

超市购物时 意外摔伤谁担责?

时间:2024-01-17     【转载】   来自:河北法制报

2021年9月25日上午,53岁的黄某在某生活超市购物时,不慎踩到地面上掉落的葡萄而摔倒受伤,一起购物的杜某和超市工作人员立即将其送往当地卫生院检查。因伤势严重,黄某后转入某医院治疗,经检查为右股骨下端骨折,右髌骨向外脱位、右侧膝关节脱位、双髋关节及骶髂关节退变、右内外侧半月板损伤等。

事发后黄某与超市经营者杨某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果,黄某遂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2万余元。庭审中,杨某辩称,超市摆放有安全警示牌,张贴有警示标语,并安排有保洁人员,完全尽到了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黄某作为成年人,应尽到必要注意义务,且其称在超市摔伤,没有直接证据,法庭应驳回原告的诉请。另查明,该超市已于该事故发生的第二天注销其营业执照。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黄某在某超市购物时,因踩到地面上掉落的葡萄而摔倒受伤,超市作为经营者,应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并采取了完善的预防措施。该超市虽然在柱子和墙壁上张贴有警示标语,地面放置有安全警示标志,但无法预防消费者挑选果蔬或事后支付果蔬款项的过程中,会发生果蔬掉落地面的情形。并且,其虽然安排了专门的保洁员对掉落的果蔬进行清理,以防止消费者滑倒,但事发当日,该超市并未及时将掉落的果皮进行清扫,导致黄某踩到掉落的葡萄而滑倒受伤,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在超市购物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己不小心踩到地面掉落的葡萄而滑倒受伤,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相当的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法院酌定某生活超市承担70%的责任,黄某自担30%的责任。该生活超市为个体工商户,且现已注销,根据法律规定,相应民事责任应由经营者杨某承担。

法院依法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为19218.66元,由被告承担70%即13453.06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黄某1.3万余元。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说法


本案中,超市作为法律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依法对进入其超市内的消费者黄某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本案中,黄某是成年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亦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

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要不断完善服务设施,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潜在的风险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整洁、有序的购物环境及优质的服务,出了安全事故要正确面对,要及时赔付,消除影响。同时,各位消费也应注意,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的,消费者在购物时也应注意自身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最新评论
请先登录才能进行回复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