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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纠纷中,驾车致人死亡构成何罪?

时间:2026-03-13     作者:陆叶【转载】   来自:江苏法治报

案情


张某与黄某因车辆通行问题发生纠纷,黄某伙同他人将张某车辆拦停于道路中央,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其后,黄某指使李某躺卧于张某车辆车头前方,意图阻止张某驶离。张某在此期间低头查看手机,抬头后仅见黄某等人立于车头两侧,急于离开现场的张某未对车辆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径直加速驶离,致李某遭碾压当场死亡。


评析


本案核心争议为:张某在交通纠纷过程中驾车过失致他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张某的驾驶行为不属于常规的交通行为。案发前双方矛盾持续激化,被害人一方的拦停行为导致张某车辆无法正常通行,此时张某驾车驶离的核心目的是摆脱他人控制,而非履行道路交通通行义务,该驾驶行为已不属于规范意义上的交通行为,不应以交通行为予以评价。

其次,张某负有高于普通驾驶员的审慎注意义务。案发现场双方矛盾激烈,被害人等多人在车辆前方实施拦截行为,主观上无主动避让车辆的意愿,甚至可能进一步实施阻拦行为。张某在此特定场景下驾车,应当预见周边人员的危险状态,负有远高于普通驾驶的安全注意义务,其未履行该义务具有明显过失。

最后,张某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具有特定性。交通肇事罪属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其保护的法益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安全;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害的法益是特定自然人的生命权。本案中,被害人系纠纷相对方成员,属于特定侵害对象,张某的行为未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体要件。

综上所述,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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