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文章
  • 文章
搜索

律师服务热线:13627284349(微信同号)喻律师

微信:fair2035

抖音:喻律师

推荐:

代写文书  代发律师函  整理证据  代拟合同 看守所会见  诉讼指导  律师出庭  

诉求解决专家

首页 >> 法课 >>在线学法 >> 藏匿财物的盗窃既未遂认定
详细内容

藏匿财物的盗窃既未遂认定

时间:2026-03-26     作者:邹月圆 祝 婷【转载】   来自:江苏法治报

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某银店上班期间,趁同事王某不备,将王某放在店内储物柜的一只金手镯先转移至自己的储物柜,后又将金手镯藏匿至店后过道的水桶下面,准备下班后带走。当日17时许,王某发现自己的金手镯被盗后报警,民警通过查看店内监控发现李某有作案嫌疑,遂将李某传唤至派出所调查。当日18时许,被害人在同事的帮助下找到了被藏匿的金手镯。经鉴定,被盗金手镯价值人民币3.5万余元。


评析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能否认定构成盗窃罪,关键在于其盗窃行为是否既遂。对此,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盗窃系未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李某盗窃未遂,因被盗财物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故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损失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诸多论点,刑法理论通说采用的是失控加控制说。

本案中,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没有争议,认定的难点在于李某是否实际占有并控制了财物。刑法上的占有,不同于民法上的占有权,仅指行为人对财物取得了事实上的支配和控制。取得控制不要求实际持有、握有,可以有空间距离,但需要达到平稳状态。从客观上看,李某藏匿财物的地点不是其独占空间,也不够隐蔽,且李某未对财物进行任何包装、掩饰,随时可能被店内其他员工发现,李某对财物的占有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从主观上看,李某的意图是将财物暂时存放在水桶下面,待下班后带走,但因被害人及时报警、店内有监控等原因,李某最终目的未能得逞。从李某本人的认知来看,也属于盗窃未遂。



最新评论
请先登录才能进行回复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