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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赌场犯罪中固定推庄的构罪分析时间:2026-04-02 【案情】 被告人许某某由被告人高某某联系,负责为高某某等人在乡间野外的赌博场所提供固定推庄服务,被告人许某某又雇佣被告人杨某等人负责发牌、赔付等事务。该赌博场所由被告人高某某、吴某负责经营,组织他人以“推牌九”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高某某又联系“外围”服务人员负责搭建场地、开车接送赌客、站岗望风等工作。经查实,被告人许某某的推庄团队共参与上述赌博活动19场,赌资共计人民币190余万元。 【评析】 关于被告人许某某从事固定推庄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许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许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从行为模式来看,流动赌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核心条件。流动赌场为了逃避打击,赌博的场所多不固定且在公开性上略弱,但存在持续性,也在通过不断招揽新的赌客扩大赌博范围,本质上满足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规则、组织不特定多数人参与等开设赌场罪的核心条件。本案中,许某某参与的涉案赌博场所相对隐蔽,但涉案人员分工明确,赌场的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持续组织不特定赌客参与赌博,并非临时组局,总体上符合开设赌场罪的行为模式。 其次,从本质特征来看,赌博罪中的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核心是个人靠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而固定推庄行为是配合流动赌场的持续性经营。这类推庄行为往往是长期、多次参与到流动赌场的赌博活动,和赌场形成分工明确的合作关系,维持赌场的经营性运转,与赌博罪中临时参赌、无固定协作模式的特征差异显著。本案中,许某某与赌场经营者高某某达成合意,在高某某的赌场固定推庄,提供大额赌资保障赌局运转,提供赌具、安排专人现场赔付,与赌场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区别于赌博罪随意性的特征,不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流动赌场中的固定推庄人员对开设赌场犯罪的持续进行起到了关键促进作用。固定推庄人员并非单纯的“大额参赌者”,而是与赌场组织者形成分工合作、利益绑定的犯罪共同体的核心成员,有利于赌场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本案中,许某某的推庄团队为赌场提供推庄服务,与股东、外围服务人员三方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流动赌场,是赌场维持运营不可或缺的环节,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