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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政策要求调整服务价格不构成违约时间:2026-04-28 【案情】 2024年,原告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中标被告某殡仪馆的“鲜花礼仪服务外包项目”。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政府采购合同,合同采用“总价包定”方式,总价款为148万元。合同约定,由某公司在殡仪馆指定地点提供相关鲜花礼仪服务,其各项服务售价须经殡仪馆认可,且须符合当地行业物价。 合同履行期间,为落实上级殡葬领域“减项降费优服务”的专项整治要求,殡仪馆于2025年3月依据整改通知,要求某公司将其外包的围花服务价格下调。随后,殡仪馆于2025年4月将自身提供的、面向本区户籍居民的遗体告别服务由免费调整为按150元/户收费。 某公司认为上述两项措施导致其经营受损,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减少合同价款50万元并赔偿损失50万元及利息。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上述两项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被告要求降价系依约行使权利且符合政策导向,不构成违约。首先,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原告的服务售价需经被告认可,并应符合当地行业物价。该条款赋予了被告对价格的管理权。其次,上级部门的整改通知已明确指出案涉服务价格偏高,被告依据该政策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价格认可权进行调价,具有正当理由,既是履行合同,也是执行公共政策。最后,招标文件已载明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定”方式,合同期内价格不予调整。原告作为投标人,在投标时即应预见到包括政策调整在内的商业风险,该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被告调整自身基本服务收费政策,系独立管理行为,与外包合同无涉。案涉合同的标的是原告提供的延伸性鲜花礼仪服务。而被告对其自身提供的基本殡葬服务(遗体告别厅使用)的收费政策进行调整,属于其作为公共服务机构的独立经营管理范畴。该调整行为系为响应“减项降费”的惠民政策要求,且收费标准低于定价,更具公益性。此项政策调整与家属是否自愿选择原告的鲜花服务之间,缺乏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对原外包合同的违约。 在履行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政府采购合同时,采购人为落实惠民政策、回应社会关切,依据合同约定及政策要求对服务价格进行合理调整,属于正当行使权利与管理职责。承包商在参与投标时,即应充分评估并承担“总价包定”模式下的相应商业风险。本案裁判有利于规范公共服务外包市场,引导经营主体正确认识并承担与公益项目相关的社会责任与商业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