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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与寻衅滋事的区别时间:2026-04-23 【案情】 2025年6月,蔡某因帮助刘某的男友齐某打架而受伤,刘某对此并不知情。事后,蔡某以身体受伤为由向刘某索要赔偿6000元,刘某予以拒绝并在手机上将蔡某拉黑。蔡某将此事告诉了其与刘某均相识的高某和李某。高某提议共同寻找刘某实施殴打并索要赔偿。三人商定后,由高某将刘某约出,蔡某和李某假装在路上偶遇,三人将刘某带至隐蔽场所进行殴打,蔡某索要6000元赔偿,刘某答应给钱。高某和李某以刘某态度不好为由继续对其拳打脚踢,在刘某哀求下方才罢手。刘某因接连遭受殴打及威胁,内心极度恐惧,遂于当日晚间向蔡某转账6000元。高某获知此情况后,也向刘某索要2000元。刘某害怕再次被殴打便向高某支付了钱款。经鉴定刘某为轻微伤。 【评析】 本案中,蔡某等三人针对刘某所采取的一系列行为,究竟构成何种罪名,存在以下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蔡某等人的行为均围绕获取财物展开,应一并评价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刘某对蔡某帮助其男友齐某打架并不知情,蔡某索要赔偿无正当理由。本案犯罪嫌疑人均具有逞强耍横的故意,敲诈勒索罪难以全面评价其行为。同时,如定性敲诈勒索罪,李某单独殴打刘某的行为无法评价。 笔者认为,上述两罪名的区分要点在于主观目的与动机、客观行为与暴力程度、所侵犯的客体以及索取财物的特点等方面。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财物为主要目的;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以逞强耍横、发泄情绪、寻求精神刺激为动机,非法占有财物是附带动机。 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是威胁、胁迫被害人,被害人基于恐惧交付财物,通常以制造心理恐惧为限,通常不直接、持续施暴,可以是当场或者事后索要财物;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表现为随意殴打、围堵,当场索要财物,暴力是手段,泄愤是目的,暴力多为当场、持续的强羞辱性行为,常伴有随意殴打他人,同时侵犯他人人身与社会公共秩序双重法益。 第三,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敲诈勒索属于侵财型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以侵犯公共秩序为主,兼及人身、财产。 最后,从索取财物的特点来看,敲诈勒索罪索取财物数额明确、目标特定;寻衅滋事罪索取财物数额较随意,经常表现为多人跟风,反复索要,能拿就拿。 结合本案,包括蔡某、高某、李某均参与的行为来看,前期出于泄愤、逞强耍横,随意殴打、羞辱被害人,扰乱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后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因持续殴打、威胁产生的恐惧心理,强行索要并取得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基于一个行为过程,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数个罪名之间存在行为重合,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从一重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