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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婚同居中“缔结婚姻型”财产给付的返还规则

时间:2026-04-28     作者:张春云 闫丽华 韩 靖【转载】   来自:法诉宝

当前,在社会结构转型与婚恋观念持续变革的宏观背景下,非婚同居现象日益常见,经济往来种类繁多,根据其给付目的的不同,可划分为“情谊表达型、共同生活型、缔结婚姻型”三大类财产给付。其中,在同居关系终结但缔结婚姻目的未能实现时,“缔结婚姻型”项下财产是否应予返还、如何确定其返还比例,仍然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亟待确立统一的返还规则。


非婚同居中“缔结婚姻型”财产给付的认定


非婚同居期间财产给付模式多样,判断一方当事人所给付的财产是否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需要围绕以下要素对给付目的展开综合审查。

数额及象征意义。财产价值大小是判断“给付目的”的首要客观要素,在一般社会观念中,不同数额的财产给付,往往承载着不同的合理期待。一般而言,小额给付如日常餐饮、小额红包、节日礼物等,通常与日常生活消费、情感表达等观念相契合,符合社会交往习惯,多被推定为情谊表达行为;而超出一般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给付则可能远超日常情感维系范畴,暗含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等某种特定目的。

给付时的意思表示。给付发生时的意思表示可作为厘清“给付目的”的直接依据,具体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如同居双方对财产给付目的有明确表述,发生纠纷时则可从该表述中直接推断其真实意图。反之,则需结合交易习惯、缔约情境和双方交往期间的经济往来模式,推断其“给付目的”。

给付财产的实际用途。给付财产的实际用途是检验给付时真实意思的重要佐证,为推断“给付目的”提供了相对可靠的客观基础。对于给付财产实际用途的审查,可从财产的流向对象和消费性质两个层面展开。如若一方给付的大额财产主要流向另一方个人账户或其父母与家庭,且该财产最终转化为个人或其家庭使用,则有较大可能被视为彩礼,并指向缔结婚姻目的。

同居关系的稳定性。非婚同居关系的稳定性,为“给付目的”判断提供了整体背景。一般而言,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往往被视为形成了一种类似于家庭的生活秩序,更易形成经济混同和生活共同体。事实上,在非婚同居关系中, 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越长、关系越稳定,迈向婚姻的可能性越大,对在此期间发生的财产给付,更容易倾向于是为结婚做准备而支付的彩礼或为延续共同生活而进行的消费。


“缔结婚姻型”财产给付的具体返还规则


在非婚同居语境下,“缔结婚姻型”给付集中表现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关系终结的情形。此类财产给付在法律性质上多被界定为附条件赠与或目的性给付,给付效力取决于结婚条件或目的是否实现或解除。如双方最终缔结婚姻,则赠与目的达成,给付财产归属确定,反之则条件不成就或解除,给付方可基于合同解除请求返还已给付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具体可结合以下因素确定返还比例。

共同生活情况。共同生活情况是酌定返还比例的首要考量因素,对于共同生活的判断,可从时间维度和实质维度两方面展开。前者主要考量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一般而言,长期共同生活意味着给付目的实现程度较高,在返还时应予以扣减,实务中也多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对返还比例作梯度扣减。后者则主要围绕是否实际共同居住、未实际共同居住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亲密程度、双方对维系共同生活的贡献等因素展开考量。

双方孕育子女情况。将非婚同居期间双方的孕育情况纳入此类财产返还的特殊考量因素,既是对女性特殊付出价值的承认,也是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对孕育情况的判断具体应包括生育子女、怀孕、流产等不同情形。孕育子女对女性生理、心理均会产生较大影响,基于此因素,如已生育共同子女,无论子女由何方直接抚养,均应对婚约财产返还比例予以合理扣减。对于流产的情形,则需结合流产原因、男方是否履行照顾义务、是否承担医疗费用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若男方在女方孕期及流产后未尽照料义务,或系流产发生的主要原因,则其返还请求应受到限制。如双方共同经历孕育过程,虽最终未能生育子女,但女方的付出已实际发生,返还比例也应酌情予以扣减。

给付财产的用途。给付财产的实际用途,直接影响返还范围和比例。婚约财产如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孕育子女,则其返还比例应予以具体分析。其一,若财产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婚礼消费,因消费利益已由双方共享,返还时应予以扣减。其二,若婚约财产已用于共同经营、投资等,其收益和残存价值由双方共享,此部分财产应纳入同居期间共同财产一并分割。其三,若该财产已用于孕育子女,如支付产检费用、生产医疗费等,因直接服务于双方子女,该部分给付不宜纳入返还范围。

当地经济水平与当事人承受能力。此要素的核心是确定一方给付的婚约财产是否属于“高价”,即其数额是否远超当地人均收入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如是,则此婚约财产已失去本身承载的功能限度,甚至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嫌疑,在此情形下,司法裁判时应酌定予以适当返还。对于当地经济水平的判断,可以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费支出、住房价格等客观指标为参照;对当事人承受能力而言,主要需要考虑该婚约财产的支付,是否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如是否会导致家庭负债、变卖重要资产、影响基本生活质量等。当然,经济承受能力的审查与判断应置于双方利益平衡框架中综合考量,如若财产受领方对共同生活付出甚多,或处于经济弱势地位,那么,给付财产是否返还,返还比例如何,仍需结合其他要素予以全面衡量。

实践中影响此类给付财产是否返还或返还比例的因素并不限于上述内容,司法裁判中,综合考虑上述要素后,如仍无法确定是否应予返还或返还比例时,亦可将双方当事人对婚约解除的过错程度、当地风俗习惯等更多因素纳入考量范围,以确保在个案中实现双方利益的妥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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