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赊销彩票行为是否导致合同无效时间:2026-05-26 【案情】 李某在周某经营的彩票店赊账购买价值3500元的彩票,并向周某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付彩票款3500元整并明确还款日期。后李某未按约支付款项,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彩票款3500元。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赊销彩票行为是否有效。第一种观点认为,案涉赊销彩票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简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应属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案涉赊销彩票行为虽然违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但该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第三种观点认为,案涉赊销彩票行为构成赌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上述两个“强制性规定”,前者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后者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本案中,李某向周某购买彩票并事后结算的行为,属于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情形,已违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关于赊销彩票行为是否因违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而导致本案合同关系无效,亦即上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一方面,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违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将导致合同无效;另一方面,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的主要目的为规范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销售彩票的行为,并非直接针对具体合同行为、合同内容作出的规定。因此上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依法承担行政处罚等责任,但并不直接导致本案合同关系无效。 关于案涉赊销彩票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债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首先,彩票销售本身属于合法行为,本案赊销购买彩票属于交易方式的违规,并未改变彩票交易本身。其次,并无证据表明李某存在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仍频繁赊销购买大量彩票,意图中奖获利偿还欠款等符合赌博特征的行为,故案涉销售彩票的行为不构成赌债,同时亦未对国家彩票发行、销售安全秩序构成实质影响,因此案涉赊销彩票的行为不应认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综上,周某与李某双方之间的彩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关于周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购买彩票款。本案中,周某交付彩票后,李某出具欠条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后李某逾期未付彩票款,构成违约。周某主张李某支付彩票款3500元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周某款项3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