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文章
  • 文章
搜索

律师服务热线:13627284349(微信同号)喻律师

微信:fair2035

抖音:喻律师

推荐:

代写文书  代发律师函  整理证据  代拟合同 看守所会见  诉讼指导  律师出庭  

诉求解决专家

首页 >> 法课 >>在线学法 >> 划车泄愤行为构罪分析
详细内容

划车泄愤行为构罪分析

时间:2026-07-02     作者:张会利【转载】   来自:江苏法治报

案情


赵某、尹某系好友关系,平日赵某经常到尹某家做客。二人因尹某所在的小区主干道施工,加之道路两侧车辆乱停乱放,严重影响出行而心生不满,又因一次行车纠纷激化情绪,萌生划车泄愤报复的想法。几日后,赵某再次在尹某家中做客时提议共同划车,尹某当即表示同意并提供工具。随后,二人携带螺丝刀、螺丝钉等工具,采取轮流放风、相互掩护的方式,边走边划损道路两侧停放的车辆,共计损坏车辆37辆,经鉴定,受损价值共计21650元。


评析


针对本案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尹某二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尹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主观动机来看,二人划车的直接目的就是使停在此处的车辆受到损失,符合“事出有因”的逻辑,不存在无事生非、寻求刺激、逞强耍横的寻衅滋事主观目的,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需的破坏公共秩序的故意。

从客观行为来看,二人的行为对象具备明确指向性,并非随机任意选取。目标限定于小区主干道两侧停放的车辆,所划的车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而且作案经事前共谋,由尹某提供螺丝刀、螺丝钉等作案工具,分工放风、配合作案,区别于寻衅滋事临时起意、见物即毁的任意损毁特征。二人损毁行为虽造成多名不特定车主财产受损,但对象范围系依据“路边违停车辆”这一客观标准划定,是行为人主观认知下的特定目标,不能推定对象具有随意性。

从侵害的法益来看,二人的行为主要造成车辆财产毁损,损害结果集中于财产权益,行为虽发生在小区公共区域,但缺乏肆意起哄闹事、扰乱小区正常公共秩序的行为表现,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未侵犯相关的社会管理秩序。

综上,赵某、尹某出于报复泄愤目的,事前共谋、准备工具,实施指向性明确的毁坏财物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定罪量刑。



最新评论
请先登录才能进行回复登录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在线留言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13627284349
喻律师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