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文章
  • 文章
搜索

律师服务热线:13627284349(微信同号)喻律师

微信:fair2035

抖音:喻律师

推荐:

代写文书  代发律师函  整理证据  代拟合同 看守所会见  诉讼指导  律师出庭  

诉求解决专家

首页 >> 法课 >>在线学法 >> 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车事故的保险责任认定
详细内容

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车事故的保险责任认定

时间:2026-07-08     作者:王珍丽 张 曦【转载】   来自:法诉宝

案情


2023年3月10日,胡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身故保险金、突发急性病身故或猝死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其余责任的保险金受益人为本人。在保险期间内,胡某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去世。2024年1月,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认为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二轮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胡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以胡某符合“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免责条款为由拒赔。胡某法定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意外伤害险赔偿责任。


评析


首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前款规定的车辆在过渡期内适用本条例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有关规定”。过渡期至2024年4月14日止。本案事故发生于前述过渡期内,胡某驾驶的案涉车辆仍然按照非机动车的交通准则行驶,并未被禁止上路。

其次,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将案涉车辆认定为机动车,是为了有效区分事故责任,作出事故赔偿,是一种行政确认,与一般社会人员的认知不同。被保险人在购买二轮电动车时也不会认为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实践中公安机关并未将二轮电动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证照许可管理。因此,被保险人没有办理相关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并非属于本人的过错。

最后,对合同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机动车”应当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和识别能力进行判断,解释成具有普遍意义上的机动车外观、动力,且可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照等手续的机动车,不应包括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按技术参数鉴定后、按机动车处理的超标电动车。因此,保险公司予以拒赔的抗辩理由,不应采纳。




最新评论
请先登录才能进行回复登录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在线留言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13627284349
喻律师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