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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代购”麻精药品的定性

时间:2026-07-10     作者:刘 鹏 林 威【转载】   来自:江苏法治报

案情


张某长期在国外生活,她发现外国当地药店可以买到国内购买不到的安眠类药品,于是萌生“代购”念头。张某知道其“代购”的药品在国内属于管制类精神药品,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仍多次从国外批发精神类药品邮寄到中国境内,并利用网络病友群贩卖给病人。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获张某邮寄的3个包裹,并在包裹内发现可疑片剂120余克。经鉴定,可疑片剂检出了三唑仑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查明,张某销售上述精神药品获利3万余元。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销售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未获批准进口并销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应认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非法经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本案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涉毒品案件准确定性应明确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明确什么是毒品。有观点认为只要是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都是毒品,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国家列管的麻精药品有两类:一是药用类、二是非药用类。其中,药用类麻精药品具有两种属性,既具有毒品属性,又有药品属性,对于药用类麻精药品,行为人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的,不宜以毒品犯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要明确各罪名的界分。本案涉及罪名有三,对于罪名的界分要从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来界分,从主观动机来看:贩卖毒品罪主观要求明知是毒品并不具有医疗、教学、科研等用途目的;妨害药品管理罪和非法经营罪要求主观明知是麻精药品并具有一定医疗、教学、科研用途目的。从客观行为来看:贩卖毒品罪是明知是毒品并销售的行为;妨害药品管理罪是未经批准生产、进口药品,或明知是上述药品进行销售,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非法经营罪是未经批准经营国家管制的药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涉案麻精药品三唑仑是一种国家管制的药用类精神药品,张某进口后通过病友群出售给病人用于治疗疾病,具有一定医疗用途;另该药品在国外药店正常销售用于治疗疾病,不能认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张某未经批准非法经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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