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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租金的计算标准

时间:2026-08-25     作者:王云云【转载】   来自: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3年11月,高某代表某村两个村民小组与郁某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该两村民小组将409.22亩土地经营权出租给郁某从事“虾稻共生”经营,租赁期限自2024年3月1日至2028年2月28日。2025年11月中旬,郁某向高某明确表示不再继续租赁土地。11月下旬,高某代表两个村民小组将土地经营权出租给金某,金某随即种植了小麦。郁某将高某、两个村民小组及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返还其2025年11月中旬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的租金8万余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租金计算单位应当如何确定,即按“日”抑或按“季”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租金应当按“日”计算,即以实际使用土地的自然天数作为核算标准。2025年11月中旬之后的时段土地由案外人实际耕种,出租方未再向郁某提供土地使用权,依据公平原则,应当按照自然日折算,退还未使用期间对应的租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租金应当按“季”计算。郁某主动提出退租时,当年完整种养周期已全部履行完毕,出租方抢抓农时另行转租符合农业生产客观规律,不应拆分年度租金按日结算,郁某退费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从土地的实际用途看。郁某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实际从事“虾稻共生”经营。该经营模式在同一块土地上,一年养殖一季虾、种植一季稻。该模式上半年从事龙虾养殖,年中种植水稻,当年九、十月份收割,如此循环往复。由此,土地的实际使用系按周期计算,即根据农作物的生长周期或水产品的养殖周期确定,以“种植季”“养殖季”作为租金计算单位更契合土地使用实际状况。

其二,从行业惯例看。本地区大面积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均约定以稻麦生长、收割两“季”作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及租金计算单位。即便在合同中未明确租金计算单位,以“季”为单位作为租金计算单位,也符合大多数农业从业者的认知及行业惯例。

其三,从农业时节看。涉农合同具有极强的季节性,郁某明确表示不继续承租土地时,正值冬小麦播种季,两村民小组将土地经营权另行出租他人的行为,既是抢抓农时保障粮食生产的合理之举,又避免了因土地闲置造成的各类损失赔偿纠纷,依法应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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