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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事礼金应如何分配时间:2026-08-25 【案情】 唐某与妻子(先于唐某去世)生育长子唐某甲、次子唐某乙、女儿唐某丙。唐某于2024年5月17日因病去世,其丧葬费及丧事礼金均被唐某甲占有,唐某乙、唐某丙与唐某甲未能就礼金的收支及分配形成一致意见,唐某乙、唐某丙遂诉至法院,要求与唐某甲平分唐某去世的丧葬费及丧事礼金。 【评析】 丧事礼金是指逝者近亲属为逝者操办丧事,逝者生前的亲友或逝者近亲属的亲友所赠与的金钱。上述人员基于与死者生前及与死者近亲属的人情往来等特定友好情感关系,并出于个人意愿而通过礼金形式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物质帮助与精神安慰。礼金体现了民间物质互助、情感互通、彼此友好往来的风尚,通过适当的礼金赠与等物质帮助,既可以表达赠礼人对受赠人失去至亲所受伤害的精神抚慰,亦有助于解决受赠人办理丧葬事宜可能面临的经济窘况,此系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互助精神的体现。依据民间习俗,收礼者在送礼者操办婚丧嫁娶等人生大事时一般会予以返送,故丧事礼金具有赠与和礼尚往来的性质。对于该礼金的分配原则,法律未作明文规定,应依据公序良俗原则中关于丧事礼金所包含特定精神(情感)抚慰金的属性所指向的具体抚慰对象确定其归属。具体而言,赠礼人在逝者近亲属中明示了具体抚慰对象的,按照赠礼人的意思表示确定给特定的抚慰对象。通常情况下,受赠人会根据赠礼人的不同,登记在不同的礼金登记簿或在同一礼金登记簿上,作明显的礼金来源标识,以便于区分。因此,对丧事礼金的分配应由死者亲属对丧事礼金进行核对、结算后再进行合理分配,更符合实际和风俗习惯。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礼金登记簿仅载有赠礼人及礼金金额,赠礼人没有明示具体抚慰对象。根据法院与双方当事人核实,赠礼人大部分为死者唐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共同的亲戚,少部分为死者唐某的同村邻居,故案涉礼金应当视为对逝者所有有权接受慰问的近亲属的抚慰金,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均有权参与分配。因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先对丧事礼金的收取和分配有明确的约定,故根据本案案情,对扣除办理丧葬事宜支出费用后剩余的款项按共有物予以平均分割。遂判决唐某甲向唐某乙、唐某丙给付丧葬费及丧事礼金余额的三分之二。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在现行法律未对丧事礼金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充分考量其亲友间互助与精神抚慰的复合性质,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创造性裁量。裁判明确,在赠礼人未指定特定抚慰对象时,礼金应被视为对全体近亲属的抚慰,属于全体共有。通过适用共有物分割规则,并扣除合理的丧葬支出,最终实现了剩余款项的公平分配。家庭成员在处理此类源于亲情与习俗的财产时,应秉持公开、诚信、协商的态度,妥善处理利益关系,有助于弘扬互帮互助、和睦共处的家庭美德,引导社会形成理性、和谐处理家事纠纷的风尚,对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善良风俗具有示范意义。 下一篇土地经营权租金的计算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