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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海外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22-06-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全省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推进外贸跨境服务体系建设,为全省外贸企业提供海外仓储物流等公共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公共海外仓(以下简称“海外仓”)是指由我省企业根据目的国(地区)法律法规在境外(含港澳台)以自建、合作或租赁等形式建设运营的海外备货仓或中转集货仓,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为省内多家外贸企业完成从国内集货、出口退税、国际运输和清关、海外仓储管理、目的国(地区)配送、商品展示、国际营销等多项综合服务。 第三条 海外仓认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公开公正、择优认定”的思路,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认定。 第四条 湖北省商务厅负责海外仓的组织认定、考核和管理。各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主体申报,负责当地企业海外仓的培育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申报海外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境外运营1年以上,优先考虑设在“一带一路”、RCEP协定成员国、中欧班列(武汉)沿线及欧美等出口主要市场的公共海外仓。 (二)能为外贸企业提供通关物流、入库分拣、入库质检、本地配送、展示、售后维修、退换货管理、信息化数据服务、营销推广、金融等综合服务中的至少3项服务。 (三)配套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包括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四)具有辐射当地市场的物流配送渠道,与当地多家服务供应商建立稳定的营销网络、物流配送、信息交流等渠道,初步在当地形成配送辐射网点。 (五)仓储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 (六)能服务3家以上湖北外贸企业(不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且承诺对湖北外贸企业开放和共享。 第六条 海外仓的申报主体为建设运营企业,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情况良好,未违反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有能力在境外建设运营仓储设施。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海外仓专业从业人员,熟悉了解目的国(地区)海关政策法规、税务、法务等。 (四)产权投资关系清晰,海外仓所有权或经营权所属公司由申报企业直接投资或控股。 第七条 申报主体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可提交彩色扫描件),包括: 1. 海外仓基本概况,具体指海外仓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建设资金或租赁资金投入情况、营业收入情况、服务企业的业务规模、未来2年业务拓展计划等; 2. 产权投资关系证明材料,具体指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海外仓所有权或经营权所属公司营业执照或证明、海外仓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申报主体与海外仓产权投资关系证明(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入股或合作协议、投资证明、购置证明、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等); 3. 经营能力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海外仓 ERP、WMS 系统应用开发合同、系统截图等证明材料;海外仓或其合作方相关通关、报税、法务等服务合作协议或备案资料;海外仓管理人员的资质、学历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4. 业务开展证明材料,包括与外贸企业签订的合同以及外贸企业支付费用凭证,近三年海外仓发货的系统截图等; 5. 海外仓实地场景图片及视频; 6.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认定海外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省商务厅向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下发申报通知,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主体进行申报; (二)推荐。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研究提出推荐名单,以正式文件(附申报材料)上报省商务厅; (三)评审。省商务厅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会同省税务局、武汉海关、省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研究会审,形成审核结果; (四)公示、发布。省商务厅通过网站公示入选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省商务厅予以认定。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省商务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复审。 第九条 经认定的海外仓,名称冠以“湖北省XX公共海外仓”字样,由省商务厅统一授牌。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经认定的海外仓需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运行发展情况。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海外仓可享受的支持政策。 (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资金扶持条件的,可予以相应支持。 (二)推荐海外仓入驻“楚贸通”外贸数字化公共平台。 (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支持海外仓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每年对海外仓开展量化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新认定的海外仓当年不列入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上一年度海外仓服务我省外贸企业的家数及货值或货量情况、海外仓设施和管理服务体系完善情况、公共服务满意度情况、运行材料报送情况等。 (二)各海外仓向省商务厅报送考核材料,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材料审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见。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后,形成考核结果。 (三)考核结果较好的海外仓将作为重点培育对象,较为落后的海外仓将被列为动态调整对象。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海外仓其经营主体、产权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商务厅。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海外仓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省商务厅将取消其命名并予以通报: (一)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评价被列为动态调整对象的; (三)报送材料存在严重虚假信息的; (四)不符合本试行办法其他要求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两年,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海外仓的申报条件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我省外贸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发布日期:2022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