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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4条热点问答

时间:2024-12-16     【转载】   来自:典型案例圈

1、甲公司因遭遇山体滑坡导致无法生产,为早日恢复生产向乙借款300万元,借贷协议签订当日乙向甲公司汇款300万元,请问甲乙之间的借贷协议是否有效?


甲公司因遭遇山体滑坡导致无法生产,为早日恢复生产向乙借款300万元,乙为支持甲公司便对其借款300万元,此借款具有时间性、应急性、特定性、扶持性,本案借款并不是单纯的民间借贷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货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借款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否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1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本批复规定:“出借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款通知单,借款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批复实际上确认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在出借人催款通知单签章的法律,即认为借款人的签章行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否将企业列为共同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又提出合理异议的,人民法院将如何审理?


关于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案件,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又提出合理异议的,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后果。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5、甲乙双方达成借款协议,甲支付借款,乙出具收据并签名按指模。乙在一个小时以后又将该笔借款借给丙急用。借款到期后,甲要求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认为这笔借款实际被丙使用,应由丙偿还,乙的主张能够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吗?


甲持有的是由乙出具的借据,可以证明乙向甲借款的事实,该借款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乙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即使如乙所称该借款转借丙使用,只是在乙与丙之间产生新的借贷关系,乙的主张不会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6、甲乙达成借款协议,乙将借款转入甲的银行账户,因甲在外地出差,甲委托丙向乙出具借条,请问谁是实际借款人?


甲是实际借款人。


7、甲乙达成借款协议,甲将借款支付给乙,乙出具借据。其后不久,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甲向丙出具《债权转让书》,并且甲将此事书面通知了乙。借款到期后,丙要求乙偿还本金及利息,遭到乙的拒绝,请问丙可以向乙主张债权吗?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丙依法有权依据《债权转让书》向乙主张权利。


8、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已经交付借款,借款人在签署《借款合同》及《委托合同》时办理了公证,其后又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其后借款人违约,未能按时还款付息。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借款人答辩称未收到相应借款,当初只是签署一张空白纸条交于出借人,请问被告借款人的主张会得到人民法院的采信吗?


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借款人在签署《借款合同》及《委托合同》时办理了公证,其后又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现称未收到相应借款,且自述签署一张空白纸条交于出借人,不符合常理,人民法院不应采信借款人的主张。


9、自然人甲、乙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丙公司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盖其工程项目部的章。后来乙未能按期还款,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与丙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丙公司主张是乙偷盖的公章,丙公司不应担责。丙公司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公章系被告乙偷盖,则被告丙公司应当对其管理公章不善的行为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然后由其向相关责任人追偿。被告乙应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而被告丙公司在借条借款人处盖其工程项目部的章,应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10、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两份无关联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没有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合同主张权利的,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民间借贷虽然不同于银行借贷,但它们都是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有些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当事人提供不出已经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证据,无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


11、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其主张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货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7)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

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8)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

然提供借款的;

(9)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10)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13、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没有履行将所借款项交付借款人的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没有履行将所借款项交付借款人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1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有效?


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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