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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再犯应否逮捕

时间:2025-10-23     作者:刘松茂 佘小波【转载】   来自:江苏法治报

案情


被告人张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因再次醉酒后驾驶被公安机关抓获。


评析


对于是否应当逮捕张某,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应当逮捕张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醉驾只能判处拘役,不符合逮捕的基本条件,不应当逮捕张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逮捕措施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要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逮捕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仅为拘役并处罚金,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这一刑罚要件是逮捕适用的硬性门槛,不能因犯罪嫌疑人具有从重情节而被突破。张某虽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但其涉嫌罪行的刑罚上限已由法律明确规定,不符合逮捕的基本条件。其次,对社会危险性的认定应当依法进行。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主观恶性较大,但社会危险性的评估不能脱离可能判处的刑罚种类。立法者将轻罪排除在逮捕适用范围外,正是基于比例原则的考量。对于张某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取保候审非羁押强制措施,辅以禁止驾驶、随传随到等约束条件,有效防止社会危险并保证诉讼进行。最后,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体现程序正义。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适用必须保持谦抑。对于法定刑仅为拘役的轻罪,若因从重情节就适用逮捕,将导致强制措施与可能判处的刑罚失衡,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综上,虽然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但在强制措施适用上仍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应当逮捕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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