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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顺风车出了事 保险为啥不赔?

时间:2026-03-31     【转载】   来自:山西法治报

车辆不愿意闲置,就想跑跑网约车,不曾想出了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等来的却是一张冰冷的拒赔通知书。近日,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拒赔案。

李某购买了一辆多用途乘用车,并在某财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2024年7月,李某驾驶该车行驶途中与刘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了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幸好车上人员并无大碍。交管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经价格中心评估,认定李某多用途乘用车车辆损失为9220元,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车辆损失为12980元。李某主动赔偿刘某车辆损失后,就自己的车辆损失及赔偿刘某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李某拼车拉客营利为由拒绝赔偿。双方沟通未果,李某诉至法院寻求帮助。 

庭审中,李某诉称: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应予赔偿,车辆拉载均系熟人,出于情谊好意搭乘,并非营运盈利。保险公司答辩:李某车辆系家庭自用投保,保险费率也是家庭自用车辆的费率,其经营拼车业务拉运旅客营利,致使车辆风险增加,发生营运事故,属于责任免除范畴,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李某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双方陈述,证人证言,微信截图等记录,可以证明李某平时驾驶案涉车辆从事拉运旅客营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李某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利活动,造成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所驾车辆虽已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等,但其将车辆用于营运营利,属于保险法规定的“擅自增加车辆危险程度”。其购买保险时承诺只是家庭代步,实际上拉客营运让车子处于“容易出事”的状态,因而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风险须由李某自担。

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案件,法官通常从接单频率、行驶路线、收费合理性三个维度界定车辆是否改变性质。如果接单频率高、路线不固定、收费明显高于分摊成本,车辆可能系营运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合同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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