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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派活”算不算用工?

时间:2026-06-09     作者:蒋子翘 戴坤轩 韩 颖【转载】   来自:法诉宝

2023年10月底,夏某入职“某某记鸭血粉丝汤”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从事后厨工作。店内无书面管理制度,所有任务下达、排班、考勤、请假等均通过名为“某某记鸭血粉丝汤”的微信账号完成,该账号由经营者母亲使用。

夏某每月领取固定报酬约7500元,转账备注含“工资”“加班费”“奖金”等。他需按时打卡、履行补卡流程,参与店面组织的团建和体检,工作内容由微信具体指派,如“早上打3锅汤”“准备盐水鸭卤子”等。

2025年9月,夏某申请劳动仲裁被拒后诉至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一审认定双方自2023年10月31日至2025年9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餐饮店上诉称:微信使用者非登记经营者本人,夏某按小时计酬、时间灵活,应属雇佣关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个体工商户常以家庭为单位经营。本案中,该微信长期以店铺名义发布指令、组织活动、发放薪酬,已构成实质性用工管理,不能仅因操作者身份否定用工主体

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人身与经济从属性。夏某虽按小时计酬,但工作时间、场所、内容均由微信指令确定,请假需审批,考勤有规则,体现出典型劳动指挥权。其月收入稳定,报酬性质明确,工作时段与餐饮备料需求高度匹配。法院认为,计酬方式灵活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持续性本质。


法官说法:


数字时代,微信群、钉钉等成为小微商户的“虚拟办公室”。本案明确:用工管理的实质重于形式。经营者若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出勤、报酬实施实质性指挥与控制,即构成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合同、规范管理,才是对双方权益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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