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新旧更替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新借条出具后,原债务人的责任能否免除?一位父亲向出借人出具《借款确认书》后收回儿子此前出具的借条,案涉债务是否已转移至父亲一人,还是仅为儿子借款的结算?近期,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0年至2020年,姚某向王某及其父亲(以下简称“王父”)的银行等账户转账10笔共计210万元,王某先后向姚某出具9张借条。 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姚某多次通过微信向王某催付利息,王某或未予回复,或以资金紧张等理由请求暂缓支付。2024年11月25日,姚某提出按照此前一年一换的惯例更换借条,王某表示其身在国外,可由王父先行出具。 2024年12月16日,王父向姚某出具《借款确认书》,载明:2010年以来向姚某借款210万元,款项转至王某建行账号。姚某随即退还王某出具的9张借条。 姚某自认共收到王某还款的本金及利息共计177万余元,借款到期后经姚某多次催讨,王某及王父均未按约偿还剩余本息。姚某遂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王父、王某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王父、王某辩称,王某仅是王父指定的收款人,未实际占有或使用案涉借款,非借贷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且王父向姚某出具的《借款确认书》亦无王某的签字,故王某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除了要有交付款项的事实之外,还要有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借贷合意。 王父自认其系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且其在《借款确认书》中签字,部分借款系转至其账户,故其与姚某成立借贷关系。 关于姚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还应具体分析。第一,借贷客观要件上,9张借条出具的主体、还款人、催讨对象均是王某,大部分转账对象亦是王某。虽王父辩称系其委托王某向姚某借款,但无证据证明王父有将该委托关系告知姚某或姚某出借款项时知晓该委托关系。其二,借贷主观合意上,姚某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姚某提及“本来想好心帮你们资金周转,却自己为难自己”,王某未予反驳,印证了王某与王父共同向姚某借款的事实,姚某提出重写借条并更换之前借条的事宜,王某回复可由王父先行出具,该回复进一步明确王某关于其与王父共同向姚某借款、借条由其或王父任何一方出具均可的意思表示。 那么,《借款确认书》是债务结算还是债务转移?王某、王父作为共同借款人,以《借款确认书》更换旧借条符合双方先前的交易习惯,实则是王父作为借款人之一所进行的债务结算,并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 因此,姚某与王某、王父之间均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王某、王父应向姚某承担还款责任,鼓楼法院判决王某与王父共同偿还姚某剩余本金19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第三人出具新借条并收回旧借条,不宜径行认定为债务转移,应探究当事人真意。若出借人未明确免除原债务人责任,且无证据证明原债务人退出债务,该行为不应视为债务转移。 判断债务转移与债务结算的核心在于确认借贷合意,应综合借条出具背景、款项交付对象、利息支付主体及还款协商过程等整体事实予以认定。
法官提醒
借款合同缔约时,出借人应明确实际借款人,避免因主体指向不明引发争议。若更新债权凭证,出借人在退还旧借条前,应确保新凭证对还款责任主体、利息处理等关键事项作出清晰约定;借款人若欲退出原债务关系,必须取得债权人“同意免责”的明确意思表示,而非仅凭默示或口头习惯加以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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