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文章
  • 文章
搜索

律师服务热线:13627284349(微信同号)喻律师

微信:fair2035

抖音:喻律师

推荐:

代写文书  代发律师函  整理证据  代拟合同 看守所会见  诉讼指导  律师出庭  

诉求解决专家

首页 >> 咨询 >>合同纠纷 >> “开门杀”事故,理赔难题怎么解?
详细内容

“开门杀”事故,理赔难题怎么解?

时间:2026-06-09     作者:徐 彦 王 洋【转载】   来自:法诉宝

停车、开门、下车,这些日常出行的“小动作”看似寻常,但稍有不慎即可能酿成交通事故,这就是大家常说的“开门杀”。近日,江苏省泗阳县法院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厘清了此类事故的责任划分与理赔规则。

2025年11月,庄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小区内部道路后停车。车辆停稳后,后排乘客赵某未观察周边路况,贸然打开左后侧车门,与钱某正常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钱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庄某、赵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钱某无责。

事故造成钱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1万余元。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庄某、赵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对受害人钱某而言,庄某与赵某作为同车人员,处于同一时空,对外应视为一个整体。庄某在乘客开门前提醒义务缺失,赵某开门时未谨慎观察,二人行为结合导致事故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乘车人责任应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范畴,承保该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对机动车一方整体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经法官调解,各方明晰权责,自愿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钱某各项损失19.47万元。


法官说法:


“开门杀”事故中,保险公司常以乘客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为由拒赔,致使受害人难以及时获偿。但根据法律规定,乘车人开门致人损害的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受害人可同时起诉驾驶人、乘车人及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以“乘客非被保险人”或“非许可驾驶人”为由拒赔的抗辩,不予认可。

该规则有效降低受害人维权成本,避免因乘车人偿付能力不足而影响权益实现。但需注意,保险赔偿不足部分,仍由驾驶人与乘车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最新评论
请先登录才能进行回复登录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在线留言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13627284349
喻律师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