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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中“黑吃黑”如何定性时间:2026-05-21 【案情】 2023年6月底至同年7月初,被告人向某和许某事先共谋,提供银行卡为上游犯罪转移资金(俗称“跑分”),并借机非法占有转入银行卡内的涉案赃款(即“黑钱”)。后许某找到被告人陈某让其提供银行卡进行“跑分”,并告知其通过“跑分”进行“黑钱”,被告人陈某找到梁某让其提供银行卡进行“跑分”,并告知其通过“跑分”进行“黑钱”,梁某找到“卡主”龚某,由龚某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经查实,该银行卡汇入资金21万余元,其中,已查实被诈骗资金18万余元。为达到“黑钱”的目的,被告人陈某、向某和许某等人在该银行卡汇入6万余元后将其中5万元转移至上游指定的银行账户,骗取上游信任后,共同将银行卡账户内剩余资金16万余元占为己有。 【评析】 关于被告人陈某、向某,以非法手段占有上游犯罪赃款的“黑吃黑”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被告人行为同时构成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论处;本案无适格被害人,亦无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事实,故不构成诈骗罪、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定性为诈骗罪。两被告人转移、接收资金行为系为骗取上游信任以便后续非法侵吞资金,始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故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两被告人主观上均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向某与许某并非单纯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流转帮助,而是事前共谋以“跑分”为幌子,截留、侵吞上游赃款,核心犯意是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被告人陈某明知该共谋意图,仍积极联络卡主、配合实施行为,与被告人向某、许某形成共同犯罪故意,主观上同样具备非法占有涉案赃款的直接故意。 其次,上游行为人属于财产犯罪适格被害人。刑法财产犯罪保护的是财产的事实占有状态,而非仅保护合法财产权益。即便涉案资金系上游行为人诈骗所得赃款,上游行为人对卡内资金已形成实际管控与事实占有,该状态仍受刑法保护,因此实施“跑分”委托的上游行为人同样具备诈骗罪被害人主体资格。 再次,客观行为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两被告人虚构愿意全程协助“跑分”转移赃款的事实,通过先行转移部分资金的方式,骗取上游行为人信任,使其陷入“被告人会合规转移全部赃款”的错误认识,进而将赃款转入指定银行卡,交由被告人实际支配管控,该资金支配权的移交,本质就是基于错误认识作出的财产处分行为。被告人随后截留剩余赃款占为己有,完全契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最后,认定诈骗罪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类电信网络犯罪“黑吃黑”行为,不仅间接侵犯了原始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还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妨碍司法机关赃款追缴工作,社会危害性较大。若仅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量刑幅度偏轻,违法成本过低,难以起到惩戒震慑作用,极易助长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进而引发同类“黑吃黑”行为泛滥。相较而言,以诈骗罪定性,能够精准评价两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实现罪责刑相统一,有效遏制同类电信网络“黑吃黑”犯罪蔓延。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陈某、向某以非法占有银行卡内犯罪赃款为目的,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上游行为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置财产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诈骗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