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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播间销售假冒名家字画,参与人犯侵犯著作权罪获刑

    在网络直播间中,个别主播被精心包装成 “白富美”人设,以售卖名家亲笔字画为噱头,实则利用话术诱导消费者,销售假冒名家字画作品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利用网络直播间销售假冒名家字画案件,被告人傅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 消费场所直播是否侵犯隐私?

    据《半月谈》报道,理发被怼脸拍、吃饭被全网看、健身被网友“评头论足”……记者近期在多地调查发现,不少商家为展示真实消费场景和现场氛围,在未提前告知顾客并取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消费者纳入直播镜头,甚至进行特写、放大拍摄,对此,消费者反应强烈,矛盾突出。

  • 网络曝光别越界 侵犯个人信息权益需担责

    近日,江苏省宜兴市法院审结一起因发布网络视频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明确非法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构成侵权,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为公众敲响了网络言论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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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携手合伙直播创业,账号刚“起号”成功,合伙人却突然“单飞”,核心账号的使用权和收益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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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行业领域持续扩大,换脸换声、版权侵权、学术滥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也逐渐凸显。那么,面对利用AI技术侵权的行为,该如何判断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 热播剧被切条传播,是否构成侵权?

    60秒看完一整集、5分钟看完一部电影……打开各类社交平台和视频网站,这些传播速度快、形式灵活的短视频切条“快餐”,成为许多人消遣娱乐的选择。然而,如果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影视作品、音乐、图片等素材进行创作,甚至直接“搬运”,这类行为潜藏法律风险。

  • AI生成文章惹官司,发布者能否“甩锅”给机器?

    一篇由AI自动生成的文章,将无关公司包装成知名企业的“重要子公司”,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博主大呼冤枉:内容是AI写的,凭什么要我负责?那么,AI生成内容引发纠纷,到底该谁来“买单”?近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结浙江首例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网上发布短视频“维权”, 小心“维权”变“侵权”!

    随着短视频的兴起,一部手机、一个账号,人人都可以随时成为内容创作者,通过发布短视频“维权”的现象也越来越常见。然而,发布短视频也要注意限度,一旦“越线”,“维权”就会演变成“侵权”。近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 擅自披露他人“小号”构成侵权应赔礼道歉

    在社交媒体深度融入生活的当下,使用多个网络账号进行社交互动已成为许多人的常态。然而,当你在私密小群内的发言被擅自截并图公之于众,甚至有人“顺藤摸瓜”,将你刻意区隔的不同社交账号关联并曝光——这样的行为,其实已经踩踏了法律的红线。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隐私权纠纷案件。

  • 未经授权在公众号使用表情包,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甲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推文中,未经乙公司授权,使用乙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表情包。乙公司发现后,要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包装物当废品卖掉流入市场,涉及商标侵权怎么办?

    李先生做了一批包装物,但因审批问题,商品没有规模生产,就把这批包装物低价当废品卖了。没想到,这批包装物出现在了市场上,还被发现有商标侵权行为,因此被其他厂家起诉。请问,遇到这种情况,他该如何应对?

  • 员工离职一年多 公司还挂他的照片宣传怎么办?

      拥有20万粉丝的舞蹈博主小林离职一年后,发现此前就职的某舞室在网络平台上还挂着自己的宣传照,多次沟通无果后起诉前东家侵权。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肖像权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  2019年,小林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A公司旗下某舞室担任舞蹈老师。2022年7月,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23年3月,小林在上网时发现,该舞室在多个网络平台上的舞蹈课程宣传中,都使用了自己的图片及舞蹈视频。小林截图给某舞室工作人员,要求其在7天内删除所有涉及其肖像的图片和视频。  一周后,小林发现相关宣传内容并未被删除,便前往

  • 商标“花式伪装”,仍难逃 “法眼”!

    传承往往不易,需要一代代人凝聚智慧与心血,中医药传承亦是如此。在其创新发展的过程中恶意竞争、商标侵权等行为就如“拦路虎”一般,对其品牌信誉度产生较大影响。

  • 网络表情包的著作权认定及保护

    网络表情包,一般指的是人们在网络交往中,通过图片、文字等素材组合成具有动态或静态效果的交流载体。

  • 个人是否可以通过直接起诉的方式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等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明确个人享有查阅、复制、转移、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当这些权利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是应有之义,否则法律规定的权利将无法实现。

  •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誉权侵权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应当重点把握以下两点。

  • 采取“指桑骂槐”“含沙射影”的方式辱骂他人是否侵犯名誉权?

    行为人采取“指桑骂槐”“含沙射影”等间接方式暗指他人的行为,属于影射型行为。影射型行为是指通过外号、特定修饰语、行为、事件、经历、环境等特征要素指代对象,或采取排他性标识区别指向对象,但不直接指明特定对象的表达方式。

  • 视频网络平台经营者收集用户的登录、观影记录信息是否属于侵犯用户个人信息或者隐私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 在舆论监督中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如何认定?

    舆论监督中合理使用肖像权涉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二项、第五项的适用。

  •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如何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自然人的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一旦定型后除非通过科技手段,否则难以改变。

  • 2025世界知识产权日一起“涨知识”

    世界知识产权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4月26日设立,并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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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使用者输入创作要求,按下AI按钮,所得到的内容能否被视为作品?AI一键生成图片背后的版权到底归谁?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AI生成图片被侵权的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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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华是一名网络小说爱好者,但在网上看正版小说太昂贵了,他便在盗版网站上阅读小说。小华问,上网阅读盗版小说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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