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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署名权?

时间:2026-05-10     【转载】   来自:法诉宝


署名权是作者表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他人必须尊重作者关于是否署名、以何种方式(笔名或真名)署名的决定,不可擅自删除、改动、增加署名。作者最初决定不署名不代表放弃署名,日后若改变主意,仍可以署名。《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作者。

作者的署名权一般无法转让。无论以何种方式使用或转让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作品的作者都不会因此变更。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对于委托作品而言,委托创作当事人可以约定著作权归属,而著作权又包括署名权。由此推论,在作品发表前,委托创作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著作权归投资方(而非创作者)所有。

在实践中,署假名和不署名也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方式。署假名多数是署笔名,这在文字作品中比较常见。此外,有些作者出于种种原因,将自己创作的作品署上他人的名字发表。这种情况一般不属于署名权问题,而是对他人姓名权的一种擅自使用,可能构成侵权。

涉及抄袭案件中,抄袭者侵害的不仅是被抄袭者的复制权,还侵害了被抄袭者的署名权,因为被抄袭者未能在实际由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

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适当地标注原作者的身份,如根据小说改编的电影,建议在片头字幕中较醒目地加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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