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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作品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时间:2026-05-07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 具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实践中,版权登记机构并不对独创性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大量汇编作品可能会被登记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下列作品不能申请著作权登记: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5)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如:北京市版权局登记只受理北京地区的企业和个人的登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理全国的企业和个人的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