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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有什么不同?

时间:2026-05-21     【转载】   来自:法诉宝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中,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从本质上来说,法定许可剥夺了著作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基于其著作财产权的议价权,转而由国家制定的统一定价替代之。

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都有规定,但都没有附加任何条件;而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法定许可使用时附加了一个例外,即“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因此,在我国,构成法定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使用人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著作权人没有发表“不能使用”的声明;

(4)尊重作者的著作人身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40条、第43条、第44条对法定许可的场合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

(1)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2)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3)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法定许可;

(4)教科书编写和出版的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有着相似之处,但又有根本的不同,其主要表现在:

(1)法定许可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是免费使用;

(2)法定许可有附加条件,合理使用则没有;

(3)在使用目的上,经法定许可的使用具有商业性目的,而合理使用只限于非商业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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