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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致损,由谁来担责?

时间:2025-03-27     作者:廖春梅【转载】   来自:湖北法网

张某系某小区702室不动产所有权人,其将这套房产出租给刘某使用。租赁期间,刘某向张某主张房屋存在天花板渗漏、台面及地面积水等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张某遂向物业公司发出维修请求,要求排查渗漏源并实施修缮。经物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判定渗漏源为802室自来水管道故障所致。因渗漏导致702室发生霉变、饰面层脱落及积水等损害后果,刘某据此行使合同解除权,张某与刘某协议解除租赁关系并返还部分租金。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索赔范围包括维修费用1000元及租金损失5000元。


释法


法院依职权追加802室业主为共同被告,渗漏损害系802室自有部位供水管道维护不当所致,802室业主作为不动产管理人,未尽法定管理义务导致相邻不动产损害,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过错侵权。物业企业对专有部分管道无管理职责,且已履行共有部位维护义务,不构成责任主体。维修费用1000元属必要支出,应予支持。因退租行为发生于修缮完成后,租金损失主张缺乏因果关系,不予支持。

专家提醒,本案系典型相邻关系侵权纠纷。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802室业主违反注意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范围遵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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