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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协议买农村宅基地,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2025-06-25     【转载】   来自:法治时报

王某是县城户口,从某村村民胡某手中购得一处房屋。王某与胡某签订协议,约定胡某将其宅基地连同房屋出卖给王某,款项付清后胡某即把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王某。协议签订后,王某向胡某交付了房款,胡某将房屋及其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王某,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因政府拆迁补偿,2人产生纠纷,胡某主张协议因王某非本村村民而无效。请问,该协议为什么无效?


律师解答


这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在我国,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包括处分权)。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非集体组织成员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房随地走”的情况下涉及农村私房的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一定程度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王某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王某与胡某的房屋买卖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合同约定因违反现行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因合同无效,王某和胡某应互为归还房屋及产权证书、卖房所得款项等。双方为此产生实际损失的,应根据过错程度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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